第三辑 个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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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政府颁布奖励实业、鼓励经商政策后,县内富户纷纷经商。中华民国
初年,全县商号已达百余家。民国12年(1923年) 发展到300多家。凡字号商家,资金
一般较为厚实, 大者4000元,小者100元,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商会登记入册。摊行
商贩,多系小本经营,农商兼务。依农时断续。1928年,县城及县境南部屡遭匪患,
商号、钱庄大多歇业,到1933年,全县仅恢复商号130余家。
民国25年(1936年),是民国期间商业最兴旺时期,商行、商号遍布城镇,县城、
兴福、利城、陈户、博昌(史口)、湾头等有集市的城镇,店铺林立。小商贩遍及农村。
经商形式有:常年经营、半商半农、独家经营、多家合营、自制自卖、里外贩运以及
为外商代购代销等。全县有20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达1560多人,仅县城就有19个行业,
96家商号。
1939年1月,日军侵入博兴县后,商号大多倒闭。日用工业品,由日伪“新民会”
配给。市面物价不稳,市场萧条。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以“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的形式,对个体商业扶持,并
执行“公私兼顾, 劳资两利”政策,私营商业迅速发展到800多户,从业千余人。成
为博兴商业中的主要部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他们追逐利润的愿望越来越强
烈,为牟取暴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偷税漏税,在国家订货
中, 偷工减料,给国计民生带来极大危害。所以于1951年-1953年在私营商业中进行
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五反”运动。为把私商纳入社会主义
商业轨道,于1955年-1956年,对全县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初,县成立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首先对个体商户
进行宣传教育,在结合各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办法,
以与供销社混编、组织分销处、代销处、合作商店、经销户等形式,组织个体商户集
体经营。但政策不甚完善。
1956年,私商改造工作进入高潮,全县近干户个体商业者,敲锣打鼓张灯结彩,
欢迎走合作化道路。政府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对个体商进行全面组
织、改造。年底统计,全县个体商911户,1379人,纳入各种形式改造的815户,1283
人,占个体商业总人数的93%。其中:纯商业876人,除吸收到供销社工作的180人外,
成立合作商店5处,25人;合作小组79处,409人;代购代销260户,262人。饮食服务
业324人, 吸收到合作饭店、食堂工作的266人;组织合作小组8处,52人;安排饭店
临时工6人。服务业83人,组织合作店5处,23人;合作小组11处,60人。已组织起来
的个体商户, 共有铺底资金52881元,作为入股资金,盈利分红,后分期归还。时尚
有96人(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