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养护 1950年,本着“有路必通,通车必养”的原则,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主要是组织 沿路群众利用农闲时间义务修路,对重要干线,组织包养组修建,报酬为每公里月发 谷子6~10斤(后改为小米)。1951年底,包养组改为民工建勤养护组,报酬取消。19 53年,由普修变为经常性养护。8月,利(津)禹(城)路在惠民县境内设立了大于家、 白家两处道班房,并招收道班工人6名,为境内最早的道班房和养路工人。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公路两侧2.5公里内村庄为护路村,村内由农业 社或互助组推选养路员,组成固定养路组,按完成工作量到合作社记工分。1957年,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原则上以公路两侧5~10公里内村庄参加义务建勤,采取远修 近养的办法。是年,全区12个县有养路工人106名,养路员1723人,养路里程由1950 年的276公里增加到1513.1公里,晴雨通车路达111.5公里。 1962年,根据“切实整顿、加强养护、积级恢复、逐步改善”的方针,全区公路 养护工作推行了定等级、定材料、定项目、定质量,实行“月评季奖”的投资包干经 济核算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班管理制度,促进了养护工作。到1966年,全区公路经常 养护里程为1048.8公里,晴雨通车公路337.8公里,综合好路率为44.2%。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路养护工作受到干扰,管理混乱,养护质量下降。1974年 ,综合好路率由1966年的44.2%降为12.4%。1975年9月25日,交通部颁布《公路养护 暂行规定》,提出“对现有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 善”的方针,加强了早期和经常养护工作。1976年底,全区12个县有道班工人326名 ,群众养路员1979人,养护里程2172.9公里,晴雨通车公路1931.7公里,有沥青路面 1641.3公里。综合好路率为45.4%,其中干线公路42.3%。1979年,结合全国公路普 查,重新制定《公路路况登记和资料管理办法》,建立了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 的《公路登记资料》,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公路养护检 查工作走向制度化。对早期修建的沥青路面进行适时大修和改建,设置新的公路标志 。 1983年,根据山东省交通厅10月26日制订《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乡助 修建县乡公路的实施办法》,按照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调整了养路组织,推选出一批 具备养路知识和养护经验的人民公社男性社员担任养路员。1985年,有养路工班73个 ,工人394人;道群共养415人;群众养护289人。公路养护里程为1439.1公里,其中 干线公路7362公里,县乡公路702.9公里。综合好路率为47%,其中干线公路为62.3 %,县乡公路31%。 二、公路绿化 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对公路绿化有所倡导,但收效甚微。抗日战争期间,沿路树 木惨遭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政府和公路部门制定了具体政策,鼓励群 众大力栽植行道树木,公路绿化工作始有好转。195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颁布的《公路行道树栽植暂行办法》,发动沿线养路小组、机关团体及群众沿路植树 ,当年植树8.95万株。1953年开始在公路道坡栽植矮林,试栽紫穗槐13.5万墩,因管 理不善、缺少经验,成活率为42.6%。1957年,全区沿路植树18万株,造矮林129.2万 墩。 1958年“大跃进”时期,全区公路绿化树木遭严重破坏。1960年前后,生活困难 期间,公路树木被乱砍滥伐,损枝剥皮,又一次遭到破坏。 1964年后,区内公路绿化重新发展,到1965年底,全区12个县有树里程增至628 .1公里,绿化里程294.4公里。 “文化大革命”期间,虽每年都植树,但因政策多变,管理粗疏,成活率和保存 率低,乱砍滥伐行道树木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公路绿化遭到破坏,危及路基和路面 ,路况大幅度下降。公路部门在当地政府和军事部门及公安、司法、林业部门的大力 支持下,狠刹了乱砍滥伐之风,及时对一些老树进行有计划的更新,到1976年,全区 12个县公路绿化里程已达1143公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放宽了公路绿化政策,实行责任制,划段包干 ,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并在工班小型苗圃的基础上建立了县公路站苗圃,自育 优良树种,做到了定向育苗,为绿化提供了苗源。毛白杨、法桐、刺槐等优良树种逐 步增加。到1985年底,全区有苗圃六处,苗地224.5亩,绿化里程达759.3公里。其中 干线公路529公里,县乡公路230.3公里;有矮林里程28公里。区内大部公路乔木参天 ,灌木丛生,形成“百里公路一线天”的壮观景象,并向国家提供木材2476.7立方米 。 三、养路费征收 境内公路养路费征收始于1948年。重点征收对象为畜力车,按月份计征,业务量 不大,无专职征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畜力车逐步被机动车取代,征收对象 重点转为机动车。1949~1985年间,农业自用车辆一直是免征养路费。政府、企业、 事业、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等支援农业生产运输的车辆免征养路费。1953年山东省 交通厅规定: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专业运输汽车按每月运输收入总额的6%征 收。1964年5月起按汽车营运收入总额的8%计征,8月起按12%征收。1972年,国营 专业营运的客货汽车按总换算周转量每吨公里0.027元征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山东省积极改革养路费征收办法。1980年6月1日起, 全省实行新养路费征收办法,机动车报停须按规定交存牌照、行车证和未用的养路证 。1985年1月1日起,将所缴费车辆纳入《征收情况汇总表》,达到连续、系统、全面 、完整地反映监督各类车辆注册实有情况、应征情况和实征情况。是年,全区养路费 总收入额为2860.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