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全区贯彻中共中央、省文件,纠正1958年“一平二调”(无偿平调)的错 误,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于1964年开展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县、区、社、 队均成立确权发证委员会或小组,领导确权发证工作,对社员宅旁、院内、村庄内外 的林木和造林地,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界限为准确权发证;农业集体化后变动过的不 再变动,群众意见大的经社员讨论解决;社员自留山(滩)上的树木归社员所有,自留 地内的树木,不论土地使用权有无变化,树木所有权不变;坟地树木,属于一户所有 的,填入该户林木所有证,属于一族所有的归一族所有,不发证;应收归集体而尚未 收归集体的树木,合理作价归集体所有;零星树归原户所有。生产大队不应下放而下 放给生产队的大片林地、果园,生产队无力经营的重新收归生产大队所有,或由生产 大队组织生产队联营;应下放而未下放的林木、果树,坚决下放。到1965年初,第一 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结束。确权发证后,不论集体或个人林木所有权以及造林地使用 权长期不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权被打乱。 1981年8月3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林业厅、惠民地区林业局以及惠民县林业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水 利局、民政局共抽调11人组成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组,在惠民县联五公社赵集生产大队 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亦称林业三定)工作试点,各县同时进行了试点。在试点的 基础上,1981年底至1983年上半年全区86%的村完成了林木确权发证,颁发林权证57. 15万份,处理纠纷1422起,为31.82万户村民划分了造林地,总面积16.45万亩,共有 2841个村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稳定了山权林权。在确权发证中,对国营林场、苗 圃以现状为基础进行确权发证;对山(林地)权林权,以原来权属为基础确权发证;集 体山林以“四固定”(系指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确定的权属 为准,确权发证;第一次林木确权时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过林权证书的,以证书为准 ;权属不明的参考合作化和土改时的权属;集体与国营林场的权属以建场时县以上人 民政府划定的边界和有关协定、协议为基础,在谁造谁有的原则下,由当地政府处理 ;集体和个人在未分配的国荒或河坝上栽植的树木,树权一般归造林者所有,但成材 采伐后,不得擅自再在此植树;社队林场和国社(队)联办林场的权属和收益分成,信 守协议,无协议的协商解决;划分荒山荒地给社员造林,在确权发证的同时,建立、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