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和日伪警察机关常以查户口为名,搜捕共产党人和参加抗 日干部和积极分子,抢劫民财,骚扰人民。 1944年,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设立治安股进行户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设立配备户籍警,自下而上形成户口管理网络,对城镇和农 村户口进行了全面调查,重点城镇进行了户口登记。1953年,结合第一次全国人口普 查,进一步建立了城乡户口管理制度。 1955年6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常住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全区统一建 立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户口变动登记制度。1956年5月,全省第一次公安 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户籍工作的基本任务: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活动 ,配合对敌斗争。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发后,户口管 理有了完整、统一的依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后,采用《常住人口登记簿 》取代了沿用的卡片管理办法,按照公安部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的原则和审 批权限手续的规定,严格控制市、镇人口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