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官吏俸禄 清代官吏俸禄以银两为计算单位, 实行年薪。武定府知府岁俸为105两,滨州知 州与府同知80两,知县与州通判45两,府经历44两,府学教授42.5两,县丞40两,县 主簿33两,典吏、司狱31两,其余杂役多不足10两。 清代官吏官俸以外还有比俸禄高得多的养廉银。武定府知府年养廉银3000两,知 州、 知县1000~1400两,府同知800两,州通判600两,府经历200两,司狱、府州县 杂役80两。 二、民国职官薪俸 民国初期,各级官员实行货币薪俸制,按等级领取官薪,但由于军阀混战,政局 不稳, 标准难以统一。1933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各级政府公务员薪俸标准。文官职 位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类别分级给俸。一等县县长月俸340~430元,二等 县县长320~400元,三等县县长300~380元。一等县秘书、科长、局长120~200元。 二等县秘书、科长、局长110~200元,三等县秘书、科长、局长100~200元。一等县 督学、科员85~160元,二等县督学、科员80~160元,三等县督学、科员75~160元。 办事员55~80元。上述等级官俸实行后,旧有人员原叙等级保留,并照支原俸。 1936年7月12日,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行《山东省县行政人员暂行官等官俸表》 和《山东省各县行政人员提高待遇升叙办法》。县行政人员以委任职分16级,每级相 差5元,最低级20元,最高级100元。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物价飞涨,国民党政府官员的生活补贴不断增加, 最高时达薪俸的几十倍。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区通货膨胀,物价进一步飞涨, 原定的文官等官俸等级进行合并,提高标准。将原来的简任、荐任与委任三等36级合 并为九等,并以此为基数发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薪俸的30多倍,并且随着物价的高 速飞涨,不得不经常调整生活津贴,最终导致了薪俸制的破产。 三、干部、职工工资 工资制度战争年代,从事革命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括衣、食、住、行、学 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并发给零用津贴。对机关内部的部分技 术人员及一些公办学校、医院和厂矿企业的业务人员、工人实行工资制。1947年,根 据《山东省党政各级机关团体学校供给标准》供给伙食,发放被服、日常生活用品和 津贴等,并发给《供给证》,由个人凭证领取一切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境内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前参加革命的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供给制,并逐步改为包干的形式; 对机关中一部分技术工人以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人员仍实行工资制。1952年, 实行以工资分计算供给制津贴和工资制人员工资的方法,按每月应得工资分数及当月 的物价折算发给工资,在部分工人中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1955年,按 照国家规定将原供给制(包干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划为 3 0个级别,最低18元,最高560元;技术人员按产业顺序分五类19等,最低22元,最 高210元; 工人分10个等级, 最低22元, 最高70元。并在此基础上增发物价补贴。 1956年6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企业管 理人员中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划为30个等级,11类工资区,采取“一职数级, 上下交叉”的形式。这次确定的工资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 1985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 容的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金和职业津贴等部分组成。 中小学、中专和技校的教师、幼儿教师、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按从事本 职工作的年限,加发教龄和护龄津贴。这次改革,体现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 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的办法,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脱钩。全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由1981年 的14.9%,上升为41%,计时工资总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47%。 工资调整1954年,根据山东省政府指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 进行调整,全区调级总人数2528人,占总编制人数的36.4%。其中: 正副专员及地委 正副部长以上干部调整级别的九人,占该职务总人数的60%;县(科)长、县委部长调 整级别的112人,占41.4%;区长、区委书记级干部调整级别的340人,占35.9%;一 般干部调整级别的2067人,占38%。另有13名犯有错误受处分和不称职的干部降低工 资级别。1956年,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提高了一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区升级面 占工作人员总数的40~50%, 平均提高工资4.5%,基本解决了职级相称的问题。此 后,于1956、1957、1959、1960年连续四次降低了十七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标 准,最高工资比原工资标准降低了37.1%。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 科毕业生定级工资由行政二十一级降为二十二级,专科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二十 二级降为二十三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相应降到二十五级。并采取了根据经济和 社会状况临时调整工资的办法。 这期间,1959年7月,调整了部分干部职工工资,升 级面在总人数的2%以内, 重点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受增资指标限制造成的领导者 工资低于被领导者的问题,以及由工人提拔的干部工资偏低问题。 1963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工资, 重点照顾低薪人员,全区升级面47.3%,人均月增资7.28元。 1971年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 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进行 调整,每级工资不低于5元,并提高了原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 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二十六级和技术十七级,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到卫生技术二十级, 基层供销社人员由供销八级提高到供销七级。 至翌年底,全区属于调级范围的26632 人, 除国营农场和邮电系统外,调级26294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0.5%,其中,属 于升两级范围的5888人, 实调279人,占4.74%。此次调级包括当年定级人员,每人 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96元,工资水平比调整前提高6%。 1977年8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对1971年底前参加 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 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均晋 升一级,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不超过10%。同时,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 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以上人员)也调整一部分,调整比数不得超过40%,全区调整、 增资职工45373人, 调级面为39.1%,人均月增资5.93元。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 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对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 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了考核 升级,升级面为2%。 1979年11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几项具体规定》,按照“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给40%的职工升级。是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类别 的几项具体规定》,惠民地区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 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出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10月份起,给中、小 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 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全区教育系统有22329名 中、 小学教职工升级,其中3329人升两级;卫生系统有6533人升级,其中908人升两 级; 其他系统医疗卫生人员有496人升级,其中四人升两级;体委系统有40名专职教 练员或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升级,其中18人升两级。 1982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 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凡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981年底在职的国家正式职 工普遍调整工资,全区有30067人升级,其中2271人升两级。 1985年,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 遍增加了工资, 人均月增资19.63元;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一般 企业增资额相当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相当15个月的平均标准工 资, 全区职工升级面为74%,人均月增资16.12元。此后,全区企业职工工资与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升级。 奖励与补助(1)奖励。1948年8月,渤海区公营印刷厂为提高生产效率实行奖励工 资,有产量超额奖和工作时间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全区大部分私营企业采 取分红馈赠、年终双薪等奖励形式。1952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奖励工资制中若干问 题的指示(草案)》,对实行奖励工资的方针、原则作了全面规定,奖励工资开始制度 化。1956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全区企业单位建立了改进和新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 燃料、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1958 年多数企业取消奖励。 1959年恢复。 1963年,改月奖为季奖,并适当降低奖金率。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停止实行所谓“物质刺激”的奖励制度,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地区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 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试行办法,并在北镇活塞厂等42个单位试点。是年,全区工业企 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达18145人, 占职工总人数的47%。1979年,全区实行奖励工 资制的职工有29633人, 占职工总人数的22%。1983年,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立 了行政经费节支奖。1985年工资改革中,奖励工资被列入工资项目。(2)津贴、补贴。 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以后,因各地物价不同,开始实行物价补贴,惠民专区补贴 标准为工资的6%。 1956年, 开始对建筑工人实行野外作业津贴,每人每天0.8元。 1961年,对剧团学员实行生活津贴,一级学员每月20元,二级学员24元。1965年,粮 食统销价格提高以后,国家决定给除八类以上工资区和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之外的低 收入职工以粮价补贴,补贴金额大体相当于三个人的粮食提价金额,并在此后随粮价 变动几经调整,到1979年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将其全部或部分冲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均不再实行粮价补贴。1975年,全区开始给骑自行车上下班在四公里以上的和经常骑 私人自行车办公的职工发交通费补贴,每月1.50元。1977年起,根据劳动强度大小给 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发放临时津贴,每人每月3~5元不等。1978年,开始给干部 职工发冬季取暖补贴和夏季防署降温费。1979年11月起,对全区中小学和技工学校公 办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在提高肉、禽、蛋和水产品价格的同时,给职工发放副食品 价格补贴。 是年,全区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总数占工资总额的7.6%。1980年,全 区对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分四类发放津贴,并对国 家机关和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洗澡、理发补助费。1984年, 开始发图书补助费。 1985年5月,在市场肉价放开后,又开始给干部职工增发肉价补 贴。在同年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部分 纳入了结构工资之中,并另给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 护士加发教龄、护龄津贴。 1957-1985年全区职工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 ┌──┬─────────────┬──────────┐ │年度│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元) │ │ ├────┬────┬───┼───┬───┬──┤ │ │合计 │全民 │集体 │合计 │全民 │集体│ ├──┼────┼────┼───┼───┼───┼──┤ │1957│2269.39 │2269.39 │- │528.6 │528.6 │- │ ├──┼────┼────┼───┼───┼───┼──┤ │1958│2320.1 │2320.1 │- │353 │353 │- │ ├──┼────┼────┼───┼───┼───┼──┤ │1959│2735.33 │2735.33 │- │435 │435 │- │ ├──┼────┼────┼───┼───┼───┼──┤ │1960│3299.8 │3299.8 │- │493 │493 │- │ ├──┼────┼────┼───┼───┼───┼──┤ │1961│2928.5 │2928.5 │- │477 │477 │- │ ├──┼────┼────┼───┼───┼───┼──┤ │1962│3246 │2466 │780 │557 │537 │632 │ ├──┼────┼────┼───┼───┼───┼──┤ │1963│3193.6 │2478.6 │715 │521 │525 │508 │ ├──┼────┼────┼───┼───┼───┼──┤ │1964│3436.9 │2615.9 │821 │523 │525 │519 │ ├──┼────┼────┼───┼───┼───┼──┤ │1965│3537.9 │2735.9 │802 │535 │540 │520 │ ├──┼────┼────┼───┼───┼───┼──┤ │1966│3457.1 │2659.1 │798 │513 │513 │511 │ ├──┼────┼────┼───┼───┼───┼──┤ │1967│3535.2 │2729.2 │806 │508 │507 │510 │ ├──┼────┼────┼───┼───┼───┼──┤ │1968│3469.7 │2694.7 │775 │484 │488 │468 │ ├──┼────┼────┼───┼───┼───┼──┤ │1969│3594 │2820 │774 │460 │461 │458 │ ├──┼────┼────┼───┼───┼───┼──┤ │1970│3835.5 │3105 │730.5 │447 │451 │431 │ ├──┼────┼────┼───┼───┼───┼──┤ │1971│4149 │3432.4 │716.6 │468 │478 │469 │ ├──┼────┼────┼───┼───┼───┼──┤ │1972│4599.8 │3806.6 │793.2 │507 │524 │441 │ ├──┼────┼────┼───┼───┼───┼──┤ │1973│4826.2 │3906.8 │919.4 │516 │525 │484 │ ├──┼────┼────┼───┼───┼───┼──┤ │1974│4790.2 │3899.5 │890.7 │513 │524 │469 │ ├──┼────┼────┼───┼───┼───┼──┤ │1975│5057.5 │4164 │893.5 │510 │537 │415 │ ├──┼────┼────┼───┼───┼───┼──┤ │1976│5413.4 │4318.9 │1094.5│456 │517 │312 │ ├──┼────┼────┼───┼───┼───┼──┤ │1977│6533.9 │4523.2 │2010.7│533 │515 │579 │ ├──┼────┼────┼───┼───┼───┼──┤ │1978│7117.3 │5933.6 │1183.7│530 │531 │532 │ ├──┼────┼────┼───┼───┼───┼──┤ │1979│7720.2 │6487.4 │1232.8│576 │579 │564 │ ├──┼────┼────┼───┼───┼───┼──┤ │1980│9267.8 │7887.2 │1380.6│669 │679 │616 │ ├──┼────┼────┼───┼───┼───┼──┤ │1981│9584 │8342.9 │1241.1│689 │698 │634 │ ├──┼────┼────┼───┼───┼───┼──┤ │1982│10498.6 │9178.5 │1320.1│717 │723 │685 │ ├──┼────┼────┼───┼───┼───┼──┤ │1983│11592 │9942.4 │1649.6│737 │744 │698 │ ├──┼────┼────┼───┼───┼───┼──┤ │1984│13741.4 │9913.9 │3827.5│843 │859 │804 │ ├──┼────┼────┼───┼───┼───┼──┤ │1985│16224.2 │12140.7 │4083.5│987 │1020 │8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