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民众历来以农业劳作为主,只有少数人从事个体商 业、手工业或受雇于小业主,充当学徒、伙计。抗日战争期间,多数民族工业、作坊、 店铺破产倒闭,工人失业。1945年境内解放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为了“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各种手工业陆续恢复,为部分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贯彻低工资、多就业的方针,根据用工计划,统一招收, 先安置城镇青年,不足时再招收部分农村劳力。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纷纷 上马,企业自行大批招工,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突破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 统销计划。1959年,在部分企业开始实行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的劳动就业制度,对劳 动组织进行整顿,按照招工计划和规定的固定工比数安排人员,由劳动部门对招收对 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分配。招工对象一般为城镇户口。1962 -1963年,全区12个县共招收新职工7559名。 “文化大革命” 期间,劳动就业受影响,各年度起伏悬殊很大。1968-1976年全 区12个县共增加职工3.98万人,其中,1970和1975、1976年三年就占71.1%。1972年, 招工制度改为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的办法;招工范围主 要是退伍军人和城镇高、初中毕业生。1982年,对招工制度进行改革,招收新职工一 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暂 行规定,全区招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按劳动计划管理体制, 分别由省、地劳动部门核定,下达招工计划;县以上集体单位招工计划,由主管部门 和同级劳动部门核定下达。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行业和建筑 业以及少数特殊工种可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 收。城镇中经过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劳动部门优先推荐,择优录用。招工条件为政治 思想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徒工年龄为16~22周岁, 熟练工人年龄16~25周岁,普通壮工18~30周岁,有技术专长的最高年龄35周岁,婚 否不限。1984-1985年,全区9县市共招收合同制职工7473人。其中,全民单位6811人, 集体单位662人;从城镇招收5925人,占79.3%,农村招收1548人,占20.7%。 二、接班顶替 1963年,根据用工制度新规定,全区开始实行子女顶替上岗,但只限于城市非农 业人口。1964年,子女顶替范围条件放宽,除家居城镇符合条件的子女外,其他符合 招工条件的农业户口的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但必须先行办理被顶替职工的退休、退 职手续, 并将其户口转回农村。 1969-1971年职工退职、 退休子女顶替工作暂停。 1972年10月,为了补充自然减员,县以上集体单位开始照顾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符 合条件的子女顶替。1975年,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行业恢复退休、退职、死亡职 工的子女顶替。1977年,允许因工死亡的遗属(爱人、弟、妹) 顶替。1978年6月,根 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企 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就业,县以上 集体单位亦参照执行。 1980年9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通知,干部离、退休 或死亡,其子女也可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共办理干部职工子女顶替7398人,其中从 农村招收7226人,城镇招收172人。1981年8月始,因工死亡的临时工和符合退休条件 的长期临时工退休后,可由一名子女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办理职工子女顶替2079人, 其中, 从农村招收1998人,城镇招收81人。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 整顿招收退休、退职子女工作的通知》,全区停止办理离、退休干部和工人 (包括因 病提前退休的工人)子女顶替。1985年,全区办理死亡职工顶替122人,其中从农村招 收101人,从城镇招收21人。 三、临时工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需要,从1956年开始推行 固定工与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开始使用少量临时工。1958年“大 跃进”中,临时工管理、使用混乱。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 的暂行规定》 开始办理临时工转正,至1966年,全区共办理临时工转正785人。1968 年,临时工转正工作暂停。1971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在进行临时工转正试点基础上,对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 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 岗位的,1970年9月底以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 工以及符合转正条件的代课教师,办理临时工转正。1971-1972年,全区共转正361 4 人。1979年,全区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压缩、清理计划外用工。1985年,在社会 招工中有少量临时工被招为正式工。 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1950年开始办理志愿兵复员,原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军人在招工中优先录用。1955 年,全区按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从有一定 文化技术的复员军人中招工962人, 安排到机关、企业和教育系统工作。1958年,根 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全区5832名退伍军人80%以上回了农村,只招工安 排了少数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 1960年,全区安排526名退伍军人到海南岛参加开 发建设。1968年,全区选拔110名退伍军人充实青岛市和区内公安部门,选拔410名退 伍军人任小学教师。1969-1975年,全区共招工安排退伍军人771人 (含64名农业户口 的) 。1980年,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转地方安置的志愿兵,随到随安置,由地区 劳动部门下达计划, 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0-1985年,全区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 3836名。 五、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 1968年12月,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 有必要”的指示后,北镇中学20余名高、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到滨县单家寺下乡锻炼。 到1978年, 全区先后有四批6000余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同期还接收安置了淄博市 3759名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开始从下乡、回乡知青中招收工人,到1979年,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停止,全区共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5606人。此后,绝大多数下乡知识 青年陆续招工就业。 六、其他就业 1980年,根据国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规定,开始实 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 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地区和各县先后成立劳动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 指导劳动就业。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一部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先 后兴办劳动服务公司,设各类生产服务网点,安排了部分城镇待业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