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民众历来以农业劳作为主,只有少数人从事个体商
业、手工业或受雇于小业主,充当学徒、伙计。抗日战争期间,多数民族工业、作坊、
店铺破产倒闭,工人失业。1945年境内解放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为了“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各种手工业陆续恢复,为部分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贯彻低工资、多就业的方针,根据用工计划,统一招收,
先安置城镇青年,不足时再招收部分农村劳力。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纷纷
上马,企业自行大批招工,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突破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
统销计划。1959年,在部分企业开始实行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的劳动就业制度,对劳
动组织进行整顿,按照招工计划和规定的固定工比数安排人员,由劳动部门对招收对
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分配。招工对象一般为城镇户口。1962
-1963年,全区12个县共招收新职工7559名。
“文化大革命” 期间,劳动就业受影响,各年度起伏悬殊很大。1968-1976年全
区12个县共增加职工3.98万人,其中,1970和1975、1976年三年就占71.1%。1972年,
招工制度改为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的办法;招工范围主
要是退伍军人和城镇高、初中毕业生。1982年,对招工制度进行改革,招收新职工一
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暂
行规定,全区招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按劳动计划管理体制,
分别由省、地劳动部门核定,下达招工计划;县以上集体单位招工计划,由主管部门
和同级劳动部门核定下达。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行业和建筑
业以及少数特殊工种可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
收。城镇中经过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劳动部门优先推荐,择优录用。招工条件为政治
思想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徒工年龄为16~22周岁,
熟练工人年龄16~25周岁,普通壮工18~30周岁,有技术专长的最高年龄35周岁,婚
否不限。1984-1985年,全区9县市共招收合同制职工7473人。其中,全民单位6811人,
集体单位662人;从城镇招收5925人,占79.3%,农村招收1548人,占20.7%。
二、接班顶替
1963年,根据用工制度新规定,全区开始实行子女顶替上岗,但只限于城市非农
业人口。1964年,子女顶替范围条件放宽,除家居城镇符合条件的子女外,其他符合
招工条件的农业户口的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但必须先行办理被顶替职工的退休、退
职手续, 并将其户口转回农村。 1969-1971年职工退职、 退休子女顶替工作暂停。
1972年10月,为了补充自然减员,县以上集体单位开始照顾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符
合条件的子女顶替。1975年,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行业恢复退休、退职、死亡职
工的子女顶替。1977年,允许因工死亡的遗属(爱人、弟、妹) 顶替。1978年6月,根
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企
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就业,县以上
集体单位亦参照执行。 1980年9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通知,干部离、退休
或死亡,其子女也可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共办理干部职工子女顶替7398人,其中从
农村招收7226人,城镇招收172人。1981年8月始,因工死亡的临时工和符合退休条件
的长期临时工退休后,可由一名子女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办理职工子女顶替2079人,
其中, 从农村招收1998人,城镇招收81人。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
整顿招收退休、退职子女工作的通知》,全区停止办理离、退休干部和工人 (包括因
病提前退休的工人)子女顶替。1985年,全区办理死亡职工顶替122人,其中从农村招
收101人,从城镇招收21人。
三、临时工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需要,从1956年开始推行
固定工与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开始使用少量临时工。1958年“大
跃进”中,临时工管理、使用混乱。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
的暂行规定》 开始办理临时工转正,至1966年,全区共办理临时工转正785人。1968
年,临时工转正工作暂停。1971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在进行临时工转正试点基础上,对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
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 岗位的,1970年9月底以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
工以及符合转正条件的代课教师,办理临时工转正。1971-1972年,全区共转正361 4
人。1979年,全区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压缩、清理计划外用工。1985年,在社会
招工中有少量临时工被招为正式工。
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1950年开始办理志愿兵复员,原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军人在招工中优先录用。1955
年,全区按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从有一定
文化技术的复员军人中招工962人, 安排到机关、企业和教育系统工作。1958年,根
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全区5832名退伍军人80%以上回了农村,只招工安
排了少数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 1960年,全区安排526名退伍军人到海南岛参加开
发建设。1968年,全区选拔110名退伍军人充实青岛市和区内公安部门,选拔410名退
伍军人任小学教师。1969-1975年,全区共招工安排退伍军人771人 (含64名农业户口
的) 。1980年,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转地方安置的志愿兵,随到随安置,由地区
劳动部门下达计划, 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0-1985年,全区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
3836名。
五、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
1968年12月,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
有必要”的指示后,北镇中学20余名高、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到滨县单家寺下乡锻炼。
到1978年, 全区先后有四批6000余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同期还接收安置了淄博市
3759名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开始从下乡、回乡知青中招收工人,到1979年,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停止,全区共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5606人。此后,绝大多数下乡知识
青年陆续招工就业。
六、其他就业
1980年,根据国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规定,开始实
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
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地区和各县先后成立劳动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
指导劳动就业。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一部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先
后兴办劳动服务公司,设各类生产服务网点,安排了部分城镇待业人员就业。
第二辑 劳动就业
视图
一、社会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民众历来以农业劳作为主,只有少数人从事个体商
业、手工业或受雇于小业主,充当学徒、伙计。抗日战争期间,多数民族工业、作坊、
店铺破产倒闭,工人失业。1945年境内解放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为了“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各种手工业陆续恢复,为部分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贯彻低工资、多就业的方针,根据用工计划,统一招收,
先安置城镇青年,不足时再招收部分农村劳力。1958年大“跃进中”,工矿企业纷纷
上马,企业自行大批招工,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突破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
统销计划。1959年,在部分企业开始实行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的劳动就业制度,对劳
动组织进行整顿,按照招工计划和规定的固定工比数安排人员,由劳动部门对招收对
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分配。招工对象一般为城镇户口。1962
-1963年,全区12个县共招收新职工7559名。
“文化大革命” 期间,劳动就业受影响,各年度起伏悬殊很大。1968-1976年全
区12个县共增加职工3.98万人,其中,1970和1975、1976年三年就占71.1%。1972年,
招工制度改为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的办法;招工范围主
要是退伍军人和城镇高、初中毕业生。1982年,对招工制度进行改革,招收新职工一
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暂
行规定,全区招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按劳动计划管理体制,
分别由省、地劳动部门核定,下达招工计划;县以上集体单位招工计划,由主管部门
和同级劳动部门核定下达。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行业和建筑
业以及少数特殊工种可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
收。城镇中经过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劳动部门优先推荐,择优录用。招工条件为政治
思想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徒工年龄为16~22周岁,
熟练工人年龄16~25周岁,普通壮工18~30周岁,有技术专长的最高年龄35周岁,婚
否不限。1984-1985年,全区9县市共招收合同制职工7473人。其中,全民单位6811人,
集体单位662人;从城镇招收5925人,占79.3%,农村招收1548人,占20.7%。
二、接班顶替
1963年,根据用工制度新规定,全区开始实行子女顶替上岗,但只限于城市非农
业人口。1964年,子女顶替范围条件放宽,除家居城镇符合条件的子女外,其他符合
招工条件的农业户口的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但必须先行办理被顶替职工的退休、退
职手续, 并将其户口转回农村。 1969-1971年职工退职、 退休子女顶替工作暂停。
1972年10月,为了补充自然减员,县以上集体单位开始照顾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符
合条件的子女顶替。1975年,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行业恢复退休、退职、死亡职
工的子女顶替。1977年,允许因工死亡的遗属(爱人、弟、妹) 顶替。1978年6月,根
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企
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就业,县以上
集体单位亦参照执行。 1980年9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通知,干部离、退休
或死亡,其子女也可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共办理干部职工子女顶替7398人,其中从
农村招收7226人,城镇招收172人。1981年8月始,因工死亡的临时工和符合退休条件
的长期临时工退休后,可由一名子女顶替就业。是年,全区办理职工子女顶替2079人,
其中, 从农村招收1998人,城镇招收81人。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
整顿招收退休、退职子女工作的通知》,全区停止办理离、退休干部和工人 (包括因
病提前退休的工人)子女顶替。1985年,全区办理死亡职工顶替122人,其中从农村招
收101人,从城镇招收21人。
三、临时工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需要,从1956年开始推行
固定工与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开始使用少量临时工。1958年“大
跃进”中,临时工管理、使用混乱。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
的暂行规定》 开始办理临时工转正,至1966年,全区共办理临时工转正785人。1968
年,临时工转正工作暂停。1971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在进行临时工转正试点基础上,对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
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 岗位的,1970年9月底以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
工以及符合转正条件的代课教师,办理临时工转正。1971-1972年,全区共转正361 4
人。1979年,全区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压缩、清理计划外用工。1985年,在社会
招工中有少量临时工被招为正式工。
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1950年开始办理志愿兵复员,原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军人在招工中优先录用。1955
年,全区按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从有一定
文化技术的复员军人中招工962人, 安排到机关、企业和教育系统工作。1958年,根
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全区5832名退伍军人80%以上回了农村,只招工安
排了少数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 1960年,全区安排526名退伍军人到海南岛参加开
发建设。1968年,全区选拔110名退伍军人充实青岛市和区内公安部门,选拔410名退
伍军人任小学教师。1969-1975年,全区共招工安排退伍军人771人 (含64名农业户口
的) 。1980年,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转地方安置的志愿兵,随到随安置,由地区
劳动部门下达计划, 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0-1985年,全区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
3836名。
五、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
1968年12月,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
有必要”的指示后,北镇中学20余名高、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到滨县单家寺下乡锻炼。
到1978年, 全区先后有四批6000余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同期还接收安置了淄博市
3759名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开始从下乡、回乡知青中招收工人,到1979年,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停止,全区共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5606人。此后,绝大多数下乡知识
青年陆续招工就业。
六、其他就业
1980年,根据国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规定,开始实
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
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地区和各县先后成立劳动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
指导劳动就业。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一部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先
后兴办劳动服务公司,设各类生产服务网点,安排了部分城镇待业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