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85年全区城乡社会救济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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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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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救济人数│救济款数│年度│救济人数│救济款数│
├──┼────┼────┼──┼────┼────┤
│1950│5.42    │100     │1965│47.10   │2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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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104     │1971│240     │767     │
├──┼────┼────┼──┼────┼────┤
│1952│33.48   │589     │1972│45      │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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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74    │200     │1973│113.05  │465     │
├──┼────┼────┼──┼────┼────┤
│1954│-       │200     │1974│101     │350     │
├──┼────┼────┼──┼────┼────┤
│1955│-       │90      │1976│86.89   │1023    │
├──┼────┼────┼──┼────┼────┤
│1956│-       │85      │1977│125.65  │778     │
├──┼────┼────┼──┼────┼────┤
│1957│-       │100     │1978│13.94   │822     │
├──┼────┼────┼──┼────┼────┤
│1958│-       │90      │1979│112     │893     │
├──┼────┼────┼──┼────┼────┤
│1959│-       │230     │1980│148.89  │850     │
├──┼────┼────┼──┼────┼────┤
│1960│-       │634     │1981│-       │290     │
├──┼────┼────┼──┼────┼────┤
│1961│22.86   │1226    │1982│186.30  │300     │
├──┼────┼────┼──┼────┼────┤
│1962│52.81   │659     │1983│2.08    │415     │
├──┼────┼────┼──┼────┼────┤
│1963│84.10   │2250    │1984│3.46    │160     │
├──┼────┼────┼──┼────┼────┤
│1964│323.95  │1570    │1985│4.03    │146     │
└──┴────┴────┴──┴────┴────┘

说明:1966年至1970年及1975年无资料。

二、特殊人员救济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救济196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
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全区对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退职的1957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调查, 其中301名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靠、生活困难的
老弱病残者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1971年,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追加补
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的通知》,全区对1965年救济范围内的职工进行普查登
记,并增补344人。1982年,全区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7449人(本区精减13908人,区外
精减回乡3541人),已为1589人办理了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费的证书。1985年4月
始,除享受40%救济费或已重新就业的精减老职工外,凡原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精减老职工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救济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原国民党起义、
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规定,对起义、投诚后资遣回乡的人员,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
能力又无人赡养符合“五保”条件的,由所在社队按“五保”户待遇由集体供养,所
在社队无力解决的由民政部门按稍高于当地社会救济的标准, 每人每月救济20~2 5
元。
    归国华侨生活困难救济196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对散居在区内的生活困难的归
国华侨, 按略高于当地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进行救济。1975年7月始,对年老的归
国华侨每人每月救济20~30元。1979年对回国定居的旅朝华侨,每人发衣物费30元,
安家费180元,需要建房的发补助费3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12元。
    因公致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救济1980年8月30日, 地区民政局与知识青年上山下
乡办公室,根据省民政厅与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联合通知,为下乡垦利县因公
致残的知识青年马秀伟办理了每月生活费35元、护理费30元的救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