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历史上水、旱、风、雹、虫、海潮等多灾频发,尤以洪、涝、旱灾为甚。解 放前,历代对报灾、勘灾及救灾虽有具体规定,对失察失职者也偶有惩处,但免赋、 赈济是杯水车薪,加之官吏舞弊,常有“官有三月之赈,百姓未见一日之粮”,致使 境内发生“树皮、草根采食殆尽”,“人多饿死,道相望”的现象。 1912-1949年的38年中, 境内几乎每年有灾。其间发生旱灾17次,水灾27次,大 海潮1次, 风雹灾11次,虫灾24次,平均每年两次受灾。加之战乱和匪患,封建军阀 和国民党政府不顾人民死活,实行所谓民办救灾,地方豪绅乘机敲诈发财。1927年后, 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和连年战乱,灾年反而增税加捐,逼粮逼款,民不聊生,灾民 只能靠变卖家产,甚至卖儿卖女度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1985年36年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发生涝灾16次,洪 灾7次,旱灾15次,风雹灾13次,大海潮1次,霜冻、虫灾若干次。自然灾害最严重的 1960、1964、1971、1976年,农作物绝产面积分别达159、220、162、100万亩,缺粮 人口分别为323、100、240、267万。全区人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开展 生产救灾,兴利除害,改善生产条件,缓解灾情,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减少到 最低限度,夺取了抗灾斗争的胜利。同时,36年中,国家共调拨救灾粮67756万公斤, 发放救灾款18836万元, 布匹358.67万公尺,衣物72.6万件,棉絮63.6万公斤,帮助 群众抗灾度荒和恢复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