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八旗兵实行世袭兵役制。 1894-1895年甲午战争后,颁行新军制,绿营兵改 行募兵制,服役期满退为平民。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规定:士兵退伍每人发恩饷两个月,发给退伍凭照,回家谋生,愿充省、州、县巡警 者,可持证应选。民国时期,兵源靠强征抓丁维系,无具体安置办法。1931年,国民 党政府《陆军征兵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退伍兵由部队送往原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建立后,实行志愿服役制,没有固定的服役年限,只 对身体不适应继续战斗的老弱病残者实行复员,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复员军人证明书, 无家可归者给以安家,能工作者安排在地方党政机关工作。1949年,垦利专区共安置 94人,其中,惠民县15人,阳信县22人,沾化县12人,滨县18人,无棣县13人,蒲台 县4人,利津、垦利等县10人,共发复员粮1.53万公斤,残废金91.5万元,津贴5万元 和单衣、烟费、鞋子、肥皂等日用品和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复员回乡 军人共有130名,全部进行妥善安置。 1950年,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 始办理志愿兵复员。 是年8月31日,惠民专区成立复员委员会,专员陈梅川任主任委 员,负责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1951年,专区复员委员会撤销;5月1日建立专区转建 委员会。1954年,国务院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 复员军人开始大批转 地方安置。翌年,遵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 全区安置885名无家可归或缺房少地的复员军人,共安排住房431间, 群众帮工、政府 补助修缮房屋934间,分给耕地875.8亩,发放房屋修缮补助款2.17万元,生活困难补 助费17.12万元。同时安置了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962名复员军人到机关、企业、教 育、卫生系统工作,并安排部分复员军人参加省汽车驾驶员短训班培训,结业后分配 到省内外工作。孤老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报经批准,送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带病 回乡旧病复发的复员军人实行免费治疗。1956年,回乡复员军人生活无困难户占85%。 截止到1957年4月, 全区共接收复员军人5.48万人,其中排长以上干部7649人,班长 以下战士4.72万人,有1.61万人担任了乡社干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城镇复员 军人就业率达95%。 1958年3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从此,除继 续接收安置少量复员军人外,回乡军人安置重点转向义务兵退伍军人,每年都有一批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回乡。是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5832人,按照“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的原则80%以上返回农村,少数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1960年, 全区有526名退伍回乡军人赴海南岛参加开发建设。1968年,全区选拔110名退伍军人 充实青岛市和区内公安部门,选拔410名退伍军人任小学教师。“文化大革命”时期, 受极左错误干扰, 曾有大批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1969-1972年,全区接收复员军队 干部1076人,安排工作344人,回农村732人。1975年,全区接收退伍军队干部1 19人, 安排工作85人,回农村34人;接收退伍战士8376人,安排工作342人,回农村8034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重点转向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 才、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县市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 所,推荐安置了一批有技术的退伍军人。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为1969-1975年 接收的部队复员干部全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年老体弱不能工作 的办理了退休。1981年,全区拨款7.1万元为553名退伍军人建房1630间。1982年,省 拨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8.5万元, 建立惠民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治复员退 伍军人精神病患者。从1984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县每年都从地方财政中安 排专项经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困难。1985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3019人,其 中回农村的2986人, 城镇入伍安排工作的123人,同时,还安置志愿兵38 8人、伤残 退伍军人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