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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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八旗兵实行世袭兵役制。 1894-1895年甲午战争后,颁行新军制,绿营兵改
行募兵制,服役期满退为平民。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规定:士兵退伍每人发恩饷两个月,发给退伍凭照,回家谋生,愿充省、州、县巡警
者,可持证应选。民国时期,兵源靠强征抓丁维系,无具体安置办法。1931年,国民
党政府《陆军征兵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退伍兵由部队送往原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建立后,实行志愿服役制,没有固定的服役年限,只
对身体不适应继续战斗的老弱病残者实行复员,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复员军人证明书,
无家可归者给以安家,能工作者安排在地方党政机关工作。1949年,垦利专区共安置
94人,其中,惠民县15人,阳信县22人,沾化县12人,滨县18人,无棣县13人,蒲台
县4人,利津、垦利等县10人,共发复员粮1.53万公斤,残废金91.5万元,津贴5万元
和单衣、烟费、鞋子、肥皂等日用品和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复员回乡
军人共有130名,全部进行妥善安置。
1950年,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
始办理志愿兵复员。 是年8月31日,惠民专区成立复员委员会,专员陈梅川任主任委
员,负责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1951年,专区复员委员会撤销;5月1日建立专区转建
委员会。1954年,国务院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 复员军人开始大批转
地方安置。翌年,遵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
全区安置885名无家可归或缺房少地的复员军人,共安排住房431间, 群众帮工、政府
补助修缮房屋934间,分给耕地875.8亩,发放房屋修缮补助款2.17万元,生活困难补
助费17.12万元。同时安置了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962名复员军人到机关、企业、教
育、卫生系统工作,并安排部分复员军人参加省汽车驾驶员短训班培训,结业后分配
到省内外工作。孤老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报经批准,送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带病
回乡旧病复发的复员军人实行免费治疗。1956年,回乡复员军人生活无困难户占85%。
截止到1957年4月, 全区共接收复员军人5.48万人,其中排长以上干部7649人,班长
以下战士4.72万人,有1.61万人担任了乡社干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城镇复员
军人就业率达95%。
1958年3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从此,除继
续接收安置少量复员军人外,回乡军人安置重点转向义务兵退伍军人,每年都有一批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回乡。是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5832人,按照“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的原则80%以上返回农村,少数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1960年,
全区有526名退伍回乡军人赴海南岛参加开发建设。1968年,全区选拔110名退伍军人
充实青岛市和区内公安部门,选拔410名退伍军人任小学教师。“文化大革命”时期,
受极左错误干扰, 曾有大批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1969-1972年,全区接收复员军队
干部1076人,安排工作344人,回农村732人。1975年,全区接收退伍军队干部1 19人,
安排工作85人,回农村34人;接收退伍战士8376人,安排工作342人,回农村8034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重点转向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
才、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县市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
所,推荐安置了一批有技术的退伍军人。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为1969-1975年
接收的部队复员干部全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年老体弱不能工作
的办理了退休。1981年,全区拨款7.1万元为553名退伍军人建房1630间。1982年,省
拨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8.5万元, 建立惠民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治复员退
伍军人精神病患者。从1984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县每年都从地方财政中安
排专项经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困难。1985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3019人,其
中回农村的2986人, 城镇入伍安排工作的123人,同时,还安置志愿兵38 8人、伤残
退伍军人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