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路政管理由县公路管理站承担。主要是禁止铁、木轮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遇雨, 养路班组设路栏或劝阻车辆通行。1960年,始推行养路人员“一员三员” (养路工人既是养路员,又是交通安全宣传员和维护交通秩序管理员)化管理法。20世纪 70年代,县公路站经常派宣传车上路宣传关于确保公路畅通各种法规,并及时组织清理公 路的违章建筑物、摊点和堆积物,设置更新交通标志等。1978年起,养路工班工人和有关 养护、管理人员统一佩戴山东省交通厅印制的公路管理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1987年10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境内加强公路管理和建设,县公路有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4人, 路政宣传车1辆,在干线公路设置交通标志261块,其中指示标志 77块, 警告标志166块,禁令标志18块。1988年6月至1990年9月,境内认真贯彻执行公路 管理法规,路政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1991年9月1日,公路标志线设置、维护和管理由公 安部门划归交通部门统一设置、 维护和管理,由市公路局承担。7月,市人民法院向公路 局派出公路巡回法庭,实行就地办案。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市公路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 1993年11月至1994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向市公路管理局派出巡回法庭, 实行就地办案。1994年,拆除公路两侧违章建筑65间,清理路障3220立方米,拆除非公路 标牌143块,处理路政案件129起。1996年,完成省公路局下达的泰薛线莱芜东段26公里达 标计划。 全市查处路政案件339起,收回路赔费29.3万元,维护了路产路权。1997年,严 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全年干线公路发生路政案件717起,处理664起,查处率为92.6 %,结案率为97.1%,收回路赔费32万元。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年查处路政事案999起, 结案951起,结案率95.2%。1999年10月21日,市政府印发《莱 芜市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告》。在莱城、钢城两区分别设立公路管理所,负责公路养护、 路政管理和汽车养路费征收, 隶属市公路局管理。负责巡查境内224.8公里国道公路线的 公路产权案件,查处损坏公路、侵占路产路权、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案件,路政事案 查处率达95%以上, 路赔回收率达98%以上。2000年9月,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市公路局在薛(家岛)馆(陶)线与博(山)莱(芜)高速公路地理沟 收费站下道口交汇处, 设超限运输固定检测站1处,检测人员8人,车辆1辆。全年查处路 政事案600多起, 查处率96%以上,结案率98%以上,收回路赔费80多万元。2001年,查处 路政事案406起,查处率93.1%,结案率96.7%,回收路赔费98.5万元。2002年9月,成立高 速公路路政大队, 配专职路政巡查人员20人,巡查车4辆,负责境内97.2公里高速公路路 政管理、巡查、清障,路赔案件处理和治理超限运输等工作。年内,干线公路发生路政事 案2946起,查处率92%,结案率95.4%,收回路赔费105万元。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制定 《路政管理规定》,4月1日在境内施行;5月,莱芜市公路局实现路政管养分离。2004年, 查处路政事案2372起, 结案2184起, 查处率99%, 结案率97.5%,收回路赔费218万元。 2005年,查处路政事案1621起,结案1603起,结案率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