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政办发〔1998〕71号文件及鲁史志发〔1998〕36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 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莱芜市史志工作的实际,莱芜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决定开展续 修新志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续修新志定名为《莱芜市志》。 二、续修新志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实事 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莱芜市自然和社会历史与现 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史志部门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加强对史志工作 的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和调度,保证修志顺利进行。修志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证,修志业 务工作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实施,做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按期完成。 四、志书上限接新编《莱芜市志》的下限,定为1988年,下限为2000年。 五、志书规模暂定为100万字,精装16开本,面向全国发行。 六、志书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即2000~2002年,2002年底正式发行。 七、两区分别编写新编区志,上限自定,下限定为2000年;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 有条件的可编写部门志、专业志、乡镇志,志稿完成后须经市地方史志编制委员会审定, 同意后方可出版。 八、《莱芜市志》的篇目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拟定,志书初稿由两区、市直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和省以上驻莱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实行承包责任制。各单位应确定分管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精心选材,按照篇目要求及时提供志稿,并对志稿的真实性负责。 莱芜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