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医疗 境内居民一向医疗费用自负。1958年,农村实行保健(合作) 医疗后, 社员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集体负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8年起,农村卫生室实行 承包责任制,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 1952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用每人每月 2元, 享受人员凭证到公费医疗机构或政府委托的联合诊所就诊,享受者2153人,全 年实际费用8.21万元。 1955年7月,停止供给制人员之子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9 年5月19日, 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医疗经 费改为每人每月1.1元, 享受者4590人,全年实际费用16.3万元。1978年1月1日起, 实行医疗经费分口包干、系统管理,享受者8476人,全年实际费用23.8万元。1984年 5月14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实行 公费医疗证就诊制度, 享受者11149人,全年实际费用62.1万元。1985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发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实行医疗经费单位包干制, 每人每年定额分别为: 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100元。各会计单位将包干数额的80%包给个人使用,20%集中留用;包给个人的部分, 根据职工年龄分为30岁以下、 31—40岁、41—50岁、51—60岁、60岁以上5个档次, 享受者12435人,全年实际费用89.3万元。1987年,享受者14087人,全年实际费用66 万元。 劳保医疗 1951年2月,境内工业、交通、商业等系统不论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单位 工作、劳动的干部、职工,均享受本单位劳保医疗;有些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实行 半费医疗。 减免医疗 1950年6月始,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支前民工实行医 疗费减免20—50%的制度。 1952年下半年始,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减免制度。后来对 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也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 也叫保健医疗。 1958年在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1960年因经 济暂时困难而停止。1969年,大王庄公社龙尾大队首先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73年, 杨庄公社首先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77年各社队普遍实行。其形式有一个 大队自办或几个大队合办、 公社与大队联办、公社统一筹办3种。参加者交纳定量经 费,有病医疗时,分为全部免费、50%减免和免收诊疗费、保本收取药费3种办法。县、 公社、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章程。1978年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 行,这种制度自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