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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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医疗 境内居民一向医疗费用自负。1958年,农村实行保健(合作) 医疗后,
社员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集体负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8年起,农村卫生室实行
承包责任制,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 1952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用每人每月
2元, 享受人员凭证到公费医疗机构或政府委托的联合诊所就诊,享受者2153人,全
年实际费用8.21万元。 1955年7月,停止供给制人员之子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9
年5月19日, 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医疗经
费改为每人每月1.1元, 享受者4590人,全年实际费用16.3万元。1978年1月1日起,
实行医疗经费分口包干、系统管理,享受者8476人,全年实际费用23.8万元。1984年
5月14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实行
公费医疗证就诊制度, 享受者11149人,全年实际费用62.1万元。1985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发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实行医疗经费单位包干制,
每人每年定额分别为: 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100元。各会计单位将包干数额的80%包给个人使用,20%集中留用;包给个人的部分,
根据职工年龄分为30岁以下、 31—40岁、41—50岁、51—60岁、60岁以上5个档次,
享受者12435人,全年实际费用89.3万元。1987年,享受者14087人,全年实际费用66
万元。
劳保医疗 1951年2月,境内工业、交通、商业等系统不论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单位
工作、劳动的干部、职工,均享受本单位劳保医疗;有些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实行
半费医疗。
减免医疗 1950年6月始,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支前民工实行医
疗费减免20—50%的制度。 1952年下半年始,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减免制度。后来对
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也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 也叫保健医疗。 1958年在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1960年因经
济暂时困难而停止。1969年,大王庄公社龙尾大队首先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73年,
杨庄公社首先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77年各社队普遍实行。其形式有一个
大队自办或几个大队合办、 公社与大队联办、公社统一筹办3种。参加者交纳定量经
费,有病医疗时,分为全部免费、50%减免和免收诊疗费、保本收取药费3种办法。县、
公社、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章程。1978年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
行,这种制度自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