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先有专门官吏,后有专门管理机构。随着历史的发展, 民政工作的职责范围也日渐扩大。清代,县设户房,掌管钱粮、灾情、民政等事务。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存在民国县政府、县抗日民主政府,二政府均设有民政科 (亦称 一科) ,管理地方行政经费、行政区划、官吏考核任免、选举、征兵、赈灾、慈善事 业等。县以下由区民政助理员和乡、镇、村长负责民政事务工作。建国后,民政工作 更成为政府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管理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 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