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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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2年起,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须向民主政府申请离婚登记,由县政府发给
离婚证。男女之一方请求离婚,县政府考查其情况后,通知他方,并给予考虑答复
时间。他方接到通知后,无异意表示者,方可发给离婚证;他方有异意表示时,则
由政府司法科审查后判定。据不完全统计,1942~1949年,文登县共办理离婚登记
960余起;昆嵛县(文西县)共办理离婚登记750余起。
    1950~1990年,离婚,一般先由村(或单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
者到镇(乡)调解,若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子女、财产等方面达成协议者由乡政府
发给民事调解书,给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在乡镇不能达成协议者,转法院处
理。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者,发给民事调解书,给予离婚登记;经法院调解仍达不
成协议者,由法院判决,判离者,发给离婚判决书。
表17~6      部分年份文登市(县)婚姻登记数量      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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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准予结婚   │  复婚登记  │                 申请离婚                 ┃
┃            │     登记     │            ├──────┬──────┬───────┨
┃            │              │            │  准予离婚  │   经调解   │由法院判处离婚┃
┃            │              │            │    登记    │   不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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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4005     │     10     │    351     │     69     │      45      ┃
┃    1958    │     5932     │     31     │    343     │     16     │      57      ┃
┃    1963    │     3938     │     28     │    274     │    230     │      64      ┃
┃    1979    │     8348     │     7      │     81     │    144     │     479      ┃
┃    1981    │    12897     │     28     │    114     │    457     │      28      ┃
┃    1983    │     7211     │     23     │    209     │    348     │     126      ┃
┃    1985    │     9197     │     18     │    148     │     16     │      --      ┃
┃    1988    │     6099     │     36     │    163     │     66     │      66      ┃
┃    1990    │     5009     │     26     │    216     │    150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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