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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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4月1日,文登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抚恤委员会。1948年,县民政、财政、
武装、参议会及其它有关团体联合成立抚恤委员会,具体负责革命军人、革命工作
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牺牲或病故后的安葬和抚慰,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
性抚恤金或抚恤粮。1950年,开始按政务院颁布的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
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亡的褒恤条例及优待抚恤条例,正式实行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是革命烈士和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
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
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1980年前,分牺牲和病故抚恤两项。1980年6月,
按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分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
项。1952年以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开始发放抚恤款。抚恤粮款由民政部门一
次发给其亲属。1950~1990年,国家先后6次提高抚恤标准。
    1956年,对全县烈士追恤情况进行普查。查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失踪革命
军人1081名。当年追恤189名,其余892名,于1958年经省政府全部批准为革命烈士,
人均发放追恤款100元。 1961年,追恤全县在抗美援朝中失踪的89名革命军人,人
均发放追恤款1000元。
    1956~1990年, 全市(县)共抚恤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及革
命工作人员440名,发放抚恤金23.3万元。
    伤残抚恤  1941~1949年, 上级无评定伤残等级的统一标准,县内革命伤残人
员分为特等、 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1950年12月,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评残
标准, 文、昆两县将配合伤残人员分为4等6级。文登县评出革命伤残人员576名,
其中, 特等2名,一等22名,二等甲级157名,二等乙级306名,三等甲级59名,三
等乙级30名; 昆嵛县评出革命伤残人员1991名,其中,特等3名,一等32名,二等
甲级246名,二等乙级558名,三等甲级751名,三等乙级401名。1956年,两县合并
后,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577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49人,二等甲级420人,二
等乙级943人,三等甲级88人,三等乙级76人。分别发给《伤残抚恤证》。1964年,
进行第一次革命伤残人员检查评比换证工作。换证后,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3419人。
此后,《伤残抚恤证》一般每10年检查换新一次。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
3749人。 其中,伤残军人3697人,伤残工作人员10人,伤残人民警察5人,伤残民
兵、民工37人。
    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1941~1949年,根据山东省政府和胶东行署的规定,
由县抚恤委员会发放一定数量的抚恤粮和优待金。1950年12月,开始根据国家统一
规定,按其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和在乡两种进行抚恤。在职或在乡抚恤中又分因
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种。在乡抚恤标准高于在职抚恤标准;因战致残抚恤标准高于
因公致残抚恤标准。 1952年以前, 发抚恤粮和优待金。1953年,开始发抚恤金。
1964年以前,除在乡三等伤残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其他均实行终身抚恤。1965
年,按国家规定三等在乡伤残人员也改为终身抚恤。1950年以后,按国家规定,政
府于1953年、 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1985年7次调整抚恤标准。革命
伤残人员的抚恤待遇不断提高。
表17~2          1990年文登市革命伤残人员等级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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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类别  │  小计  │                        伤残等级                        ┃
┃                    │        │        ├────┬────┬────────┬─────────┨
┃                    │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        │        │        │        ├────┬───┼────┬────┨
┃                    │        │        │        │        │  甲级  │ 乙级 │  甲级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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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军人    │  在职  │  572   │   3    │   12   │   54   │ 136  │  207   │  160   ┃
┃                    │  在乡  │  2953  │   1    │   64   │  297   │ 819  │  993   │  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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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工作人员  │  在职  │   7    │   --   │   --   │   2    │  4   │   1    │   --   ┃
┃                    │  在乡  │   2    │   --   │   --   │   --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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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人民警察  │  在职  │   --   │   --   │   --   │   --   │  --  │   --   │   --   ┃
┃                    │  在乡  │   2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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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民兵、民工 │  在职  │   6    │   --   │   --   │   --   │  2   │   4    │   --   ┃
┃                    │  在乡  │   36   │   --   │   1    │   3    │  9   │   1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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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3578  │   4    │   77   │  356   │ 971  │  1218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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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境内1980年,开始对在乡一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
的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国家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
起居需人扶持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是年,全县有每月享
受30元护理费的特等伤残军人6名, 一等伤残军人72名。此外,国家在分配工作、
医疗和坐车乘船等方面, 对革命伤残人员给予优待和照顾。1984~1990年,全市有
97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 转为非农业人口。1956~1990年,全市共发放
伤残抚恤费1682.7万元。
表17~3    部分年份文登市(县)发放国家抚恤款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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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牺牲病故抚恤费 │  伤残抚恤费  │  年度  │ 牺牲病故抚恤费 │  伤残抚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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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90290      │    196764    │  1982  │      4900      │    632168    ┃
┃ 1960 │      3520      │    196254    │  1984  │      3600      │    768100    ┃
┃ 1965 │      2630      │    282452    │  1985  │      8010      │   1008000    ┃
┃ 1970 │      890       │    278303    │  1987  │      3700      │   1060000    ┃
┃ 1975 │      840       │    283380    │  1989  │     21000      │   1611000    ┃
┃ 1979 │      9592      │    519317    │  1990  │     13000      │   13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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