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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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4月1日,文登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抚恤委员会。1948年,县民政、财政、
武装、参议会及其它有关团体联合成立抚恤委员会,具体负责革命军人、革命工作
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牺牲或病故后的安葬和抚慰,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
性抚恤金或抚恤粮。1950年,开始按政务院颁布的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
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亡的褒恤条例及优待抚恤条例,正式实行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是革命烈士和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
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
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1980年前,分牺牲和病故抚恤两项。1980年6月,
按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分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
项。1952年以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开始发放抚恤款。抚恤粮款由民政部门一
次发给其亲属。1950~1990年,国家先后6次提高抚恤标准。
1956年,对全县烈士追恤情况进行普查。查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失踪革命
军人1081名。当年追恤189名,其余892名,于1958年经省政府全部批准为革命烈士,
人均发放追恤款100元。 1961年,追恤全县在抗美援朝中失踪的89名革命军人,人
均发放追恤款1000元。
1956~1990年, 全市(县)共抚恤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及革
命工作人员440名,发放抚恤金23.3万元。
伤残抚恤 1941~1949年, 上级无评定伤残等级的统一标准,县内革命伤残人
员分为特等、 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1950年12月,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评残
标准, 文、昆两县将配合伤残人员分为4等6级。文登县评出革命伤残人员576名,
其中, 特等2名,一等22名,二等甲级157名,二等乙级306名,三等甲级59名,三
等乙级30名; 昆嵛县评出革命伤残人员1991名,其中,特等3名,一等32名,二等
甲级246名,二等乙级558名,三等甲级751名,三等乙级401名。1956年,两县合并
后,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577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49人,二等甲级420人,二
等乙级943人,三等甲级88人,三等乙级76人。分别发给《伤残抚恤证》。1964年,
进行第一次革命伤残人员检查评比换证工作。换证后,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3419人。
此后,《伤残抚恤证》一般每10年检查换新一次。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
3749人。 其中,伤残军人3697人,伤残工作人员10人,伤残人民警察5人,伤残民
兵、民工37人。
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1941~1949年,根据山东省政府和胶东行署的规定,
由县抚恤委员会发放一定数量的抚恤粮和优待金。1950年12月,开始根据国家统一
规定,按其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和在乡两种进行抚恤。在职或在乡抚恤中又分因
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种。在乡抚恤标准高于在职抚恤标准;因战致残抚恤标准高于
因公致残抚恤标准。 1952年以前, 发抚恤粮和优待金。1953年,开始发抚恤金。
1964年以前,除在乡三等伤残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其他均实行终身抚恤。1965
年,按国家规定三等在乡伤残人员也改为终身抚恤。1950年以后,按国家规定,政
府于1953年、 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1985年7次调整抚恤标准。革命
伤残人员的抚恤待遇不断提高。
表17~2 1990年文登市革命伤残人员等级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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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类别 │ 小计 │ 伤残等级 ┃
┃ │ │ ├────┬────┬────────┬─────────┨
┃ │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 │ │ │ ├────┬───┼────┬────┨
┃ │ │ │ │ │ 甲级 │ 乙级 │ 甲级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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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军人 │ 在职 │ 572 │ 3 │ 12 │ 54 │ 136 │ 207 │ 160 ┃
┃ │ 在乡 │ 2953 │ 1 │ 64 │ 297 │ 819 │ 993 │ 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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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工作人员 │ 在职 │ 7 │ -- │ -- │ 2 │ 4 │ 1 │ -- ┃
┃ │ 在乡 │ 2 │ -- │ -- │ --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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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人民警察 │ 在职 │ -- │ -- │ -- │ -- │ -- │ -- │ -- ┃
┃ │ 在乡 │ 2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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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伤残民兵、民工 │ 在职 │ 6 │ -- │ -- │ -- │ 2 │ 4 │ -- ┃
┃ │ 在乡 │ 36 │ -- │ 1 │ 3 │ 9 │ 1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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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3578 │ 4 │ 77 │ 356 │ 971 │ 1218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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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境内1980年,开始对在乡一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
的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国家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
起居需人扶持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是年,全县有每月享
受30元护理费的特等伤残军人6名, 一等伤残军人72名。此外,国家在分配工作、
医疗和坐车乘船等方面, 对革命伤残人员给予优待和照顾。1984~1990年,全市有
97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 转为非农业人口。1956~1990年,全市共发放
伤残抚恤费1682.7万元。
表17~3 部分年份文登市(县)发放国家抚恤款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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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牺牲病故抚恤费 │ 伤残抚恤费 │ 年度 │ 牺牲病故抚恤费 │ 伤残抚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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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90290 │ 196764 │ 1982 │ 4900 │ 632168 ┃
┃ 1960 │ 3520 │ 196254 │ 1984 │ 3600 │ 768100 ┃
┃ 1965 │ 2630 │ 282452 │ 1985 │ 8010 │ 1008000 ┃
┃ 1970 │ 890 │ 278303 │ 1987 │ 3700 │ 1060000 ┃
┃ 1975 │ 840 │ 283380 │ 1989 │ 21000 │ 1611000 ┃
┃ 1979 │ 9592 │ 519317 │ 1990 │ 13000 │ 13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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