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田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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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涝
    建国前,农民每年结合耕作,清理一次地边沟。但因沟窄浅县沟系不完善,排
水能力差,致泊地内涝和山丘地半边涝严重,影响作物产量。1949年,按现行区划,
全县内涝泊地22万亩、半边涝山丘地24万亩,“两涝”面积约占耕地面积的34%。
    20世纪50年代, 泊区开始挖排水渠,加深加宽地边沟;山丘地结合整修“三合
一”梯田, 开挖堰下沟和修“水簸箕”。治涝标准较低,效果不明显。60年代,小观
泊和泽头泊等重点内涝区,始统一规划挖排水渠,治理内涝。山丘地结合整修水平
梯田, 按标准开挖堰下沟,农田排水能力普遍提高,“两涝”灾害减轻。70年代,“
两涝”治理标准定为抵御“五年一遇”水涝。 泊区采取干、支、田三级排水沟配套,
干沟深1.5米,支沟深1~1.2米,田沟深0.8米以上;山丘梯田堰下沟深0.5~0.7米,
达到活土层以下。至70年代末,全县原有的46万亩“两涝”农田,全部得到有效治理。
平原泊地块块有沟, 沟沟相通,沟河相通;山丘梯田普遍有堰下沟。日降雨150毫
米,不发生“两涝”。但由于山丘地纵向排水多数没有消力设施,冲刷较重;平原地
有些沟渠未铺桥,临时填沟行走,不及时清理,致沟内阻塞;加上80年代初,连续
3年大旱, 干部群众的防洪防涝观念淡薄,思想麻痹,有的农民填沟种地,使1985
年汛期两次暴雨造成严重涝灾,全县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产13.7%。1986~1990年,
排水渠系基本恢复,未再发生“两涝”灾害。
    灌溉
    建国前,境内农田灌溉主要靠辘轳提水和少数引水渠道自流。1949年,按现行
区划,全县有效灌溉面积仅0.8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0.6%。50年代中期,自流灌
溉范围由泊区扩大到山丘地, 提水工具开始向机械化发展。1956年全县仅有3台21
千瓦排灌柴油机、 汽油机,1965年发展到611台4960千瓦,全县有效灌溉面积增加
到22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18.2%。70年代,地表水与地下水被广泛利用,水源扩
大; 社社通电,排灌机械迅速增加。1975年,排灌机械2430台26830千瓦,有效灌
溉面积49.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6%。南圈水库灌区1972年首先实行管道灌溉,
当年灌溉面积达1250亩。葛家公社赤金泊1975年率先建成50亩固定式喷灌方。80年
代, 管道灌溉和喷灌技术始有大面积推广。1985年,有效灌溉面积达70.76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64.6%, 为最高峰;因建设占地和部分工程老化,1990年有效灌溉
面积降到63.15万亩。 实际灌溉亩数最高为1978年,达55.1万亩,次之为1979年、
1988年, 均超过50万亩。张家产乡邹家床村管道灌溉面积达1100亩,节水30%,是
全市第一个实现管道化灌溉的村庄。
    根据镇乡农技站和水利部门试验, 灌溉地块在一般年份可增产30%,偏旱年份
可增产50%,大旱年份可成倍增产。
表6~11    部分年份文登市(县)灌溉面积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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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实灌面积│有效灌│      有效灌溉方式      │           有效灌溉工程           ┃
┃      │        │溉面积├───┬────┬───┼────┬───┬───┬────┨
┃      │        │      │ 自流 │  机灌  │ 电灌 │蓄水工程│ 机电 │引河工│  其他  ┃
┃      │        │      │      │        │      │        │井    │程    │        ┃
┠───┼────┼───┼───┼────┼───┼────┼───┼───┼────┨
┃ 1949 │  0.85  │ 0.85 │  --  │   --   │  --  │   --   │  --  │  --  │  0.85  ┃
┃ 1952 │  1.60  │ 1.61 │  --  │   --   │  --  │   --   │  --  │ 0.01 │  1.60  ┃
┃ 1957 │  9.95  │15.08 │ 9.29 │  0.13  │  --  │  7.34  │  --  │ 2.08 │  5.66  ┃
┃ 1962 │  4.32  │15.70 │13.30 │  2.40  │  --  │  8.59  │  --  │ 2.31 │  4.80  ┃
┃ 1965 │ 20.06  │22.00 │19.15 │  2.10  │ 0.75 │  8.00  │ 0.05 │ 3.00 │ 11.00  ┃
┃ 1970 │ 28.00  │38.50 │27.98 │  8.22  │ 2.30 │ 19.03  │ 1.50 │ 4.81 │ 13.16  ┃
┃ 1975 │ 29.03  │52.00 │27.48 │ 18.59  │ 5.93 │ 30.30  │ 5.22 │ 4.96 │ 11.52  ┃
┃ 1978 │ 55.10  │65.43 │24.75 │ 37.96  │ 2.72 │ 36.82  │ 9.84 │ 6.20 │ 12.57  ┃
┃ 1980 │ 47.40  │69.11 │23.71 │ 42.55  │ 2.85 │ 38.62  │11.31 │ 6.27 │ 12.91  ┃
┃ 1985 │ 25.78  │70.76 │22.05 │ 40.78  │ 7.93 │ 45.91  │14.09 │ 6.10 │  4.66  ┃
┃ 1990 │ 14.40  │63.15 │19.54 │ 28.84  │14.77 │ 38.01  │14.37 │ 5.58 │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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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949年、1952年,为按现行境域推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