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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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4月, 县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 至1990年,共审理行政案件8起。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颁布实施后,使行政审判工作走入正
轨。 1991年共审结治安处罚、土地、邮电、城市规划等行政案件6件,其中判决维持
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1件,判决撤销的1件,判决变更的2件,诉讼终结的2件。同时还
积极宣传行政诉讼法,主动深入有关行政机关和厂矿、农村,宣讲行政诉讼法复议条
例12场次。1992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3件,审结13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
的1件, 判决撤销的2件,撤诉的4件,终结的1件。1993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件,并深
入有关行政机关和厂矿企业,采取“一案一议”的做法,扩大了教育面。1994年加强
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 设立了水利、工商、农机等3处巡回法庭。全年共审理行政
案件12件, 其中维护行政机关决定的4件,撤销的1件,撤诉的7件。1995年按照“多
收案、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加强了对行政机关
的执法监督, 共受理行政案件35件,审结34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5件,
撤销和变更的4件,撤诉和终结的23件,行政赔偿的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