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抚司 明代,威海卫设镇抚司,有镇抚官二员(从五品),镇抚司方印一颗。 管理监、仓、刑、狱(捕捉、施刑、监禁、教养),处理民户刑事案件。处理案件 的权限为:凡属偷盗、抢劫等轻犯,由卫处理,即“鼠牙雀角,卫官发放”;大要 案件,“人属强盗,移送有司审明”,“批允决断”。军户案件,一般由省都指挥 使司设置的都卫长官处理,或由卫、所的千户、百户专门处理。军官犯罪,则由本 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或兵部奏闻皇帝请旨处理。普通民户的案件,则 向州、县陈告,但严禁越诉赴京上告。 巡检司 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威海卫并入文登县,文登县将其温泉镇巡 检司移驻威海卫城,改名为威海卫巡检司。巡检司设巡检一员(从九品),治所建 有大堂、班房、书房、住房等,主要负责巡逻、捕盗、维持社会治安。1898年(清 光绪二十四年)英国强租威海卫,威海卫城内外均被其强占,巡检司仍设于威海卫 城之内,主要管理城内的社会治安,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 威海卫巡检司巡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