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前.境内土地均为私有制。1946年土地改革以前为封建土地私有制, 地主富农占有较多土地,剥削压迫少地或无地的农民。1942年调查,栖霞县大地主牟二黑子拥有万亩 以上土地;千亩以上的地主:海阳县有4000亩以上的1户,2000亩以上的3户,1000亩以上的4户;莱 阳县有2000亩以上的1户,1000亩以上的6户;牟平县1000亩以上的1户;荣成、牟海、文登、掖县等 占有1000亩以上土地者各有1户。多数地主一般占有数百亩以上土地。占地百亩以上的中小地主约占 总农户的0.4%以上。沿海地区和山区地主不同,沿海地区地主多兼商业资本家,占有土地一般比山 区地主少,如掖县马郭家、吕村、石柱兰、平里店等沿海商业区地主,各户占有土地仅百亩以上,但 在城里及国外商业值达数千万元(大洋)。 1942年胶东区各阶层人口及所占±地 ┏━━━━━┯━━━━━━━━━━━━━┯━━━━━━━━━━━━━┯━━━━━━━━━━━━━┓ ┃ 地区 │ 山区 │ 平原区 │ 丘陵区 ┃ ┃ 分类 ├──────┬──────┼──────┬──────┼──────┬──────┨ ┃阶层 │ 人口% │ 土地% │ 人口% │ 土地% │ 人口% │ 土地% ┃ ┠─────┼──────┼──────┼──────┼──────┼──────┼──────┨ ┃ 地 主 │ 1 │ 3.5 │ 2.2 │ 11 │ 6.6 │ 20 ┃ ┠─────┼──────┼──────┼──────┼──────┤ │ ┃ ┃ 富 农 │ 13.2 │ 26 │ 14.2 │ 29.3 │ │ ┃ ┠─────┼──────┼──────┼──────┼──────┼──────┼──────┨ ┃ 中 农 │ 38.1 │ 42.2 │ 35.5 │ 37 │ 54.3 │ 65 ┃ ┠─────┼──────┼──────┼──────┼──────┼──────┼──────┨ ┃ 贫雇农 │ 47.7 │ 28.3 │ 48.1 │ 22.7 │ 39.1 │ 15 ┃ ┗━━━━━┷━━━━━━┷━━━━━━┷━━━━━━┷━━━━━━┷━━━━━━┷━━━━━━┛ 1946年胶东解放区各县开晨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富农霸占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 田的政策。1947~1948年胶东区又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清算、献田、没收三项,广大农 民对被地主、富农霸占的土地和拖欠的工资折价算清。规定富农和富裕中农无代价献出多余的土地。 对大地主、官僚资本家兼地主没收其霸占和剥削的土地、财产。通过土地改革和复查,结束了数千年 的封建土地制度,改变了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农民合理地占有土地,实行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 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胶东区全面进行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为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 书,到1951年春,发证全部结束。 胶东区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 ┃ 时 期 │ 土 改 前 │ 土 改 后 ┃ ┃ ├─────────┬─────────┼─────────┬─────────┨ ┃阶 层 │ 户数% │ 土地数% │ 户数% │ 土地数% ┃ ┠───────┼─────────┼─────────┼─────────┼─────────┨ ┃ 贫 农 │ 73 │ 32.2 │ 18.6 │ 8.5 ┃ ┠───────┼─────────┼─────────┼─────────┼─────────┨ ┃ 中 农 │ 20 │ 5.5 │ 76.4 │ 81.5 ┃ ┠───────┼─────────┼─────────┼─────────┼─────────┨ ┃ 地主、富农 │ 7 │ 22.3 │ 5 │ 10 ┃ ┗━━━━━━━┷━━━━━━━━━┷━━━━━━━━━┷━━━━━━━━━┷━━━━━━━━━┛ 土地私有制期间,耕种盛行租佃。租佃主要有分租制和包租制两种。分租翻印佃户与田主共同分 配,劳动中的人工、牲畜、农具概由佃户负担,肥料和种子由佃户与田主双方均摊。收获后有的实行 平均分配,有的实行四六分配或三七分配(田主分成少)。分租制的年限不定,只要双方同意,时间可 长可短,不押款,不立契,多采用"口头约"的方式谈判定论,往往由第三者作介绍和作证。包租制其 耕种费用全由佃户负担,田主坐享包租。有一定期限,三五年不等,均需立契为证。地租有的死定钱 数,有的死定粮数,丰歉年不变。无论分租或包租,应纳的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田主负担。佃户向 田主纳租的方法有物租、钱租和力租3种。租额一般按土地等级和产量而定。1937年以前,上等地租 额一般占产量的52%,中等地占产量的51%,下等地占50%;1937年以后上等地和中等地租额一般占 产量的46%,下等地占产量的43%。不同阶层的人出租土地原因不同,贫农出租土地,往往因为缺乏 耕牛、农具、种子,或急等钱用。缺乏劳动力者往往也将土地出租。地主则因占有土地多而出租,往 往采用雇人耕种方式,较少出租。1942年栖霞、招远、掖县620户出租者,其中地主、富农只占14%, 而出租的土地占53%以上。从总体看,一般农民在正常情况下很少有土地出租者,地主富农有条件大 量出租土地,租入和使用土地的主要是贫农。在解放区,则有搿犋组、帮工组、变工组、评工划分组 等耕种形式。一般由3~5户或稍多一些农户自愿组织起来,集体劳动,分散经营,土地、牲畜及农具 等生产资料仍为各户私有。1946年胶东革命根据地这类劳动互助组共发展到114847个,解放战争期间, 强壮男劳力参军支前,各村多划分几个互助组,组织互助干活,先帮军、工、佚属,后完成各户农活, 保证了参军、支前,生产三不误。 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出现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初期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户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采用入股形式交社统一经营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所有 权仍为私有。社员集体劳动,产品统一分配,以工分形式领取劳动报酬。社内设有公积金和公益金, 作为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允许社员耕种自留地,经营家庭副业。1944年胶东革命根据 地内曾出现过类似农业合作社的组织。1952年初莱阳专区和文登专区先后办起农监生产合作社。1954 年出现办社高潮,莱阳专区加入农业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8.4%,农业社有2293处;文登专区入社农 户占总农户的62.5%,农业社有2302处。从1955年秋到1956年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一次大发展。 莱阳、文登两个专区共发展到14864处。后初级社逐步向高级社转变,到1956年初,莱阳、文登两专 区高级社发展到5828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社员私有土地无代价转归 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折价归社,社员集体劳动,产品由社统一分配,劳动报酬 采取工分形式, 实行按劳分配, 社内建立公积金和公益金,允许社员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 1958年8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一个月内,全区6284处农业生产 合作社组成206处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户数占总农户99.8%。全区实现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仍 实行集体所有制。1983年以后,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农村土地所有制不变,经营方式改为 以农户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 土地全民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境内的庙田、官田即属此类,面积很小。建国后,大都分庙田、 官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经营,留下部分建立国营林场和国营农场。此后通过开荒和征用,陆续建 立市(地)、县两级国营农场、园艺场和畜牧场等,归全民所有的耕地有所增加,1981年全区稳定面积 在1万亩左右,到1985年,基本无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