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 1945年,胶东行署在《关于开展群众性的防疫工作指示》中规定:"各地不准卖病 死牲畜肉,自己也不要吃,饭店的碗筷要用开水烫洗干净,一切零食小挑都要盖好,不要暴露在风尘 中,以免细菌侵入"。50年代末,开始贯彻执行《山东省饮食加工和屠宰肉食业暂行卫生管理办法》。 1960年2月18日,卫生部、商业部颁发《饮食卫生五四制》,烟台地区于1963年全面贯彻执行这一制 度。同年,烟台专署根据全区水产品多,易发生副溶血弧菌性食物中毒的特点,制定《烟台水产品加 工、运输、储运、销售、烹食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74年,烟台地革委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 生管理条例"和"关于防止食品污染的通知"精神, 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1976年,制定《烟台地区 1976~1980年防止食品污染五年规划》。1979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 例》。烟台行署根据《条例》要求,调整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副专员陈英序任组长。1982年11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烟台行署卫生局、商业局、供销社、粮食 局、一轻局联合下达《关于宣传的通知》,并把每年5月份定为《食品卫生法》宣传月。 全区共印发《食品卫生法922000本,布告22400张,办《食品卫生法》学习班516期,37000人参加学 习。1983年7月,全区正式试行《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监督 50年代末,在饮食服务业中,采取制定卫生公约、开展红旗竞赛、防疫部门抽样检验 等措施,进行食品卫生监督。1960年,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区296种野生植物进行营养成分和毒性分析, 确定可食用的272种,指导群众采集食用,度过灾荒,防止中毒。1963年,全区加强对水产品监督管 理,防止副溶血弧菌性食物中毒的发生。1966~1976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停滞。 1981年,地区卫生防疫站设食品卫生科后,建立起《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食品中毒调查 处理程序》和《食品采(收)样工作程序》。1983年7月,全面贯彻《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卫生监 督。对经营食品的单位,经检查食品卫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分别给予限期改进、退回售品、没收销 毁、罚款、停业改进和吊销营业证等处罚。 (附]重大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 食物中毒 1956年8月25日,荣成县雅格庄村群众,因吃死骡肉中毒59人,死亡3人。1959年,烟 台机床附件厂职工食堂,因出售被污染的蛤,造成917人中毒。同年,蓬莱县大季家村群众,吃死驴 肉中毒316人,死亡2人。1960年,文登县店子村群众吃死驴肉,中毒244人,死亡13人。1961年,全 区食用有毒动、植物发生中毒737起,中毒人数达14936人,死亡194人。其中栖霞县群众因吃黄花菜 根(又名金针菜)中毒者14人,死亡4人,左眼失明1人,双目失明9人。 1962年7月24日,莱阳县食品经理部用运生猪汽车装运鲜刀鱼,造成1090人中毒。同年9月21日, 乳山县郭家村群众食用瓢蕈,34人中毒,死亡13人。1964年5月4日,威海市北汪瞳村群众食死驴肉, 中毒94人。1966年9月上旬,栖霞县5个公社35人食毒簟中毒,死亡24人。197C年,牟平县初家公社食 品站,端午节出售被污染猪肉,造成3389人中毒。1976年6月下旬,福山县兜余公社食品站出售被污 染的猪下货,造成887人中毒。同年8月zO日,荣成县宁津公社农村党员干部学习班人员,因吃过夜海 蛤,造成252人中毒,死亡1人。同年8月25日,烟台肉联厂出售猪甲状腺,中毒280人。同年9月,牟 平县葛家村群众,因吃被氟乙酰胺毒死的牛肉,致231人中毒。1978年6月22日,莱阳县火车站饭店出 售被污染的猪下货,中毒459人,死亡2人。1981年4月16日,莱阳肉联厂出售做药用的猪甲状腺,造 成453人中毒,死亡1人。 食物污染 1963年5月29日,山东省供销社烟台货栈,收购地瓜干5000余公斤,因用农药和化肥 袋包装,造成严重污染不能食用。1975年,文登县粮食局运往青岛50万公斤面粉,在火.车站被污染, 不能食用。1976年7月,掖县粮食局发往龙口的O.8万公斤小麦,被矿酸盐污染,不能食用。1977年5 月,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运往烟台糖茶站白糖200吨,在火车站被氨气污染。不能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