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根据省人事局鲁人福[1990]2号文,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进行了规定,按死者的参加工作的时期、遗属户口性质、补助对象的不同条 件给予不同数额补助费。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补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 55、53、50、45元,农业户口45、43、40、35元;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 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一律40元,农业一律30元。1993年省人事局以 鲁人福[1993]1号文件对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补 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65、70、73、75元,农业户口50、55、58、60元,有 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一律60元,农业户 口一律45元。1999年省人事局以鲁人福[1999]1号文件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进行了新的规定,配偶及无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户口按户籍所在当地政 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农村户口按户籍所在当地政府 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 直系亲属一律按补助标准的50%执行。1993年以来,全市公路系统享受补助 人员共计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