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石军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公路两侧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改善公路沿线景观,确保公路完好、 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各类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本市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作为主要交通干道 的其他道路。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同城市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水利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辖区内公路两侧建设规划,报市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建 设、交通、公路、土地、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手续。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国务院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县区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 第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建设,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土地管理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由公 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两侧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