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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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石军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公路两侧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改善公路沿线景观,确保公路完好、
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各类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本市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作为主要交通干道
的其他道路。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同城市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水利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辖区内公路两侧建设规划,报市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建
设、交通、公路、土地、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手续。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国务院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县区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
第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建设,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土地管理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由公
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两侧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