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区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东国税发[1999]10号 开发区分局: 根据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东发[1998]25号)中对开发区区划范围和财政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开发区分 局的税收征管范围确定如下: 一、开发区的区划设置 开发区规划面积为11平方公里,在规划区内设一类和二类工业园区。一类工业园 区北起海河路, 南至广利河,西起胜利路东侧人工河东岸,东至莱州路,面积为6平 方公里(不包括清风湖公园和电视台占地);二类工业园区北起机广路,南至五干渠, 西至规划中的过境铁路,东至曹州路向南延伸线,面积为5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负责一类工业园区所有纳税人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后二类工业园区新开业的所 有纳税人的国税税收征管。 三、在以后的税收征管中,由于开发区的区划变动以及其他原因需对征管范围进 行明确和调整的,由市局确定。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开发区分局与市区国税局、市局涉外 分局的交接工作要在二月底前结束。交接工作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协调并监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