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油田征收分局与西城征收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决定 东国税[1994]22号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油田征收分局已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成立。本着有利于加强税收征 管的原则,现对原市税务局东税字(85) 第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1992]86号 文件划定的市局税收征管范围在油田征收分局和西城征收分局之间作如下划分: 一、油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 1.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等油田主产业产品的 税收征管。 2.油田二级单位及其所属国有性质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 3.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处室兴办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 4.上述纳税单位之间以及与其以外的单位联合兴办的各种形式的联营、股份制企 业。 二、西城征收分局征管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 2.胜利石油管理局直属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如东胜精攻 股份有限公司、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益集团、华茂集团、实业集团公司等。 3.胜利石油管理局以外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征管。 4.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新成立的下列单位的税收征管; (1)市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所属单位; (2)市属以下单位兴办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及其下属单位; (3)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外地来我市兴办的各类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 5.上述纳税单位之间以及与其以外的单位(油田分局管辖的单位除外)联合兴办的 各种形式的联营、股份制企业。 三、在以后的税收征管中,两局征管范围出现交叉的,由市局进行协调、划定。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西城征收分局与油田征收分局的交接 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结束。交接工作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协调并进行监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