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0年8月27日, 省委、省政府印发鲁发[1990]20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规定,纳入用地年度计划,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有偿出让的国有 土地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三资”企业建设用地,要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某些 特定区域内需要限制使用时间的土地,在办理征用、出让手续时,要严格规定使用期 限。乡村企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继续搞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扩大试点。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超过法定面积多占的宅基地,原则上都应 退回。对确实不能退回的,应增收土地使用费。 1990年12月1日, 省财政厅印发鲁财预字[1990]第78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 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上交中 央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作了规定。 1992年6月19日, 省财政厅印发鲁财预字 [1992]第6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 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 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以[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 有, 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缴;土地收益金 (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 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交 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 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 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 增值费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 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暂行规定》指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 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经财政部门核定,房地 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中提取土地收益业务费,提取比 例不得超过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的2%。 1994年3月30日, 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市土地管理局的汇报。会议决定: (一)东城规划市区内国有土地有关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直接由市 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办理,不再经东营区政府审核呈报。(二)东城规划市区内国有土 地的出让金全额留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再由市区按“三七”比例分成。 1994年6月20日, 市政府印发东政发[1994]53号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标准予以调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营市市区(东营区、河口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表8-4 ┌──┬─────────┬─────────┬─────────┬─────────┬─────────┐ │ │商业、金融、旅游、│ 工业、仓储、 │ 商业住宅、别墅、│ 文化、教育、 │ 综合用地 │ │ 级 │ 饮食服务、娱乐 │ 交通、能源 │ 办公、写字楼 │ 体育、卫生科技 │ │ │ ├─────────┼─────────┼─────────┼─────────┼─────────┤ │ 别 │ 40年出让金 │ 50年出让金 │ 70年出让金 │ 50年出让金 │ 50年出让金 │ │ ├─────┬───┼─────┬───┼─────┬───┼─────┬───┼─────┬───┤ │ │元/平方米 │元/亩 │元/平方米 │元/亩 │元/平方米 │元/亩 │元/平方米 │元/亩 │元/平方米 │元/亩 │ ├──┼─────┼───┼─────┼───┼─────┼───┼─────┼───┼─────┼───┤ │ │175.1 │116700│126.6 │84400 │154.5 │103000│100.8 │67200 │165.2 │110100│ │ 一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 │450 │300000│358.5 │239000│390.6 │260400│139.5 │93000 │397.5 │265000│ ├──┼─────┼───┼─────┼───┼─────┼───┼─────┼───┼─────┼───┤ │ │122.6 │81700 │92.3 │61500 │112.7 │75100 │79.5 │53000 │118.1 │78700 │ │ 二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 │387.8 │258500│300.5 │200300│338 │225300│114 │76000 │333 │222000│ ├──┼─────┼───┼─────┼───┼─────┼───┼─────┼───┼─────┼───┤ │ │82.5 │55000 │64.5 │43000 │71.3 │47500 │55.5 │37000 │77.3 │51500 │ │ 三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 │285 │190000│240.3 │160300│270.5 │180300│85.8 │57200 │266.1 │177400│ ├──┼─────┼───┼─────┼───┼─────┼───┼─────┼───┼─────┼───┤ │ │30 │20000 │24.2 │16100 │27 │18000 │17.7 │11800 │28.1 │18700 │ │ 四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 │237.8 │158500│179.3 │119500│195.3 │130200│50.4 │33600 │205.5 │137000│ ├──┼─────┴───┴─────┴───┴─────┴───┴─────┴───┴─────┴───┤ │ │M:总出让金Z:征地费P:基础设施分摊费用M0:总地租 │ │ │a:年地租r:贴现率n:使用年限 │ │ ├─────────────────────────────────────────────────┤ │ 备 │一级地:东营市中心城规划市区(西城)南至海河路、北至泰安路、东至胜华路、西至刘家大沟及四 │ │ │至界外200米范围内土地。 │ │ │二级地:东营市中心城规划市区(西城)除一级地外的其他土地;中心城城市近郊区范围内的主要公 │ │ 注 │路两侧;油田二级工矿区范围内土地。 │ │ │三级地:东营市范围内除一、二、四级土地外的其他土地;河口区规划市区、近郊区,仙河、孤岛 │ │ │两镇。 │ │ │四级地:东营市中心城东城东至莱州路、西至过境公路、南至五干、北至青岛路(延伸线)范围内土 │ │ │地;河口区黄河海港规划范围内土地。 │ └──┴─────────────────────────────────────────────────┘ 1995年5月11日, 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财预外字[1995]第14号文件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鲁财综字[1995]第38号文的通知》,强调:(一)各 区县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征收管理,规范各地的土地出让行为。(二)“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处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原有土地收入专用票据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以鲁财综字[1995]第38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土 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强调:(一)根据国务院和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 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三)国 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 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 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 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 银行和账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五)土地 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 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 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 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未按合同约 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 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 专户” ,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和土地管理部 门核对、清算当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部门存 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 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 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 专项使用。(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 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1997年6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要求: 各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范围内使用 土地的,统一由开发区代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 继续由开发区收取。 1997年10月13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7]78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 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 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 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 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纳入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 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 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 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 地使用证。(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财政专 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账户。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 并及时拨付。月终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 文件规定,为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四)国有土地出 让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行招标 或拍卖,使国有土地出让真正走向市场。对因企业兼并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政 策上可适当放宽。除此之外,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切实防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五)为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各市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出让收 入,省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各市地固定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土地开发以及农业开发等。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 的监督,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1998年3月4日~12月31日, 市土地管理局分别以督查专报[1998]6号、8号、3 0号、 29号、36号、42号、57号、65号、67号、73号,对商河路中段改造、民政局福 利院原址转让、黄河口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建设、市一轻供销公司申请以土地出让 金充实注册资本、市政府财贸办请求减免土地出让地租、东营市机电局所属两公司用 土地资产充实注册资本金、市农委将土地出让金转为企业注册资本、东营区个体私营 经济园区土地及土地出让金、东营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将原划拨用地改为出让 用地、市粮局劳动服务公司免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涉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向市政府办 公室提交了书面意见。 1999年7月20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财综字[1999]113号文件《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 若干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 题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8月4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印发的《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 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 土地纯收益。”第三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表8-5 单位:元/平方米 ┌──┬──┬──┬──┬──┬──┬──┬──┬──┬──┬──┬──┬──┬──┬──┬──┐ │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 │ │ │ │ │ │ │ │ │ │ │等 │等 │等 │等 │等 │ ├──┼──┼──┼──┼──┼──┼──┼──┼──┼──┼──┼──┼──┼──┼──┼──┤ │标准│70 │60 │50 │40 │32 │28 │24 │21 │17 │14 │12 │10 │8 │7 │5 │ └──┴──┴──┴──┴──┴──┴──┴──┴──┴──┴──┴──┴──┴──┴──┴──┘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 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 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根据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东营市为七等,广饶县、 垦利县、利津县为十三等。 1999年9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印发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件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对标定地价 与缴纳土地出让金额的测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土地 出让金价款的区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000年1月7日,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以鲁财综字[2000]1 0号文件印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 干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作了 具体规定。 2000年5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以鲁国土资发[2000]47号文件转发的国土资源 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提高思 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二)认真领会有关 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范围和标准。(三)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审查关, 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信息反馈制度。(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五)认真做好本通知下发前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催收工 作。 2000年8月2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印发东财预外字[2000]22号文件《关于 转发鲁财综字[2000] 20号文件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鲁财综字[200 0]20号文件规定:(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收取范围包括:1.县(市)政府成片转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批准面积为基数计 算。2.按项目办理用地手续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以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基数 计算。(二)山东省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的全国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标准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 财政,70%上缴省财政。由县(市)人民政府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级20%,市 地级10%,县(市)级40%的比例分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缴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级20%,市级50%的比例分配。各地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省财政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 2001年6月20日, 市政府印发东政发[2001]15号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市区土地级别及地租地价标准的通知》,对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地租、地价标准进 行调整。(见东营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地租地价表) 2001年6月26日,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以鲁财综[2001] 30号文件印发的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从总则、征收管理、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001年9月13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以东财房字[2001]4 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鲁国土资字[2001]254号文件《关于管好 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强调:(一)2000年度各市上缴的新增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部分, 财政厅已经拨付各地,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拟 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商财政部门把此项资金落实好使用好。(二)目前尚未接到 拨款的市,商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争取尽早拨付,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20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未按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 将停拨2001年度的资金。 2001年11月5日,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印发鲁财综[2001]59号文件《山东省 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国有土地收入水平。(二)要健全国有土 地收入财政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收入管理。(三)强化对国有土地收入的使用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四)切实加强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 东营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地租地价表 表8-6 ┌─────┬───────────────────────┬───────────────────────┬───────────────────────┐ │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 ├─────────┬─────────┬───┼─────────┬─────────┬───┼─────────┬─────────┬───┤ │ 区 级 │ 40年出让地价 │ 年地租 │最大下│ 70年出让地价 │ 年地租 │最大下│ 50年出让地价 │ 年地租 │最大下│ │ ├────┬────┼────┬────┤浮幅度├────┬────┼────┬────┤浮幅度├────┬────┼────┬────┤浮幅度│ │ │ 元/M2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元/M2 │万元/亩 │ │ ├─┬───┼────┼────┼────┼────┼───┼────┼────┼────┼────┼───┼────┼────┼────┼────┼───┤ │ │Ⅰ1 │900 │60 │60 │4 │50 │540 │36 │33 │2.2 │50 │ │ │ │ │ │ │ ├───┼────┼────┼────┼────┼───┼────┼────┼────┼────┼───┼────┼────┼────┼────┼───┤ │Ⅰ│Ⅰ2 │625 │41.7 │42 │2.8 │40 │375 │25 │23 │1.5 │40 │ │ │ │ │ │ │ ├───┼────┼────┼────┼────┼───┼────┼────┼────┼────┼───┼────┼────┼────┼────┼───┤ │ │Ⅰ3 │429 │28.6 │28 │1.9 │30 │257 │17.1 │16 │1.1 │30 │ │ │ │ │ │ ├─┼───┼────┼────┼────┼────┼───┼────┼────┼────┼────┼───┼────┼────┼────┼────┼───┤ │ │Ⅱ1 │471 │31.4 │31 │2.1 │30 │257 │17.1 │16 │1.1 │30 │195 │13 │12 │0.8 │20 │ │ ├───┼────┼────┼────┼────┼───┼────┼────┼────┼────┼───┼────┼────┼────┼────┼───┤ │Ⅱ│Ⅱ2 │338 │22.5 │22 │1.5 │20 │188 │12.5 │11 │0.7 │20 │165 │11 │10 │0.7 │20 │ │ ├───┼────┼────┼────┼────┼───┼────┼────┼────┼────┼───┼────┼────┼────┼────┼───┤ │ │Ⅱ3 │225 │15 │15 │1 │20 │160 │10.7 │10 │0.7 │20 │135 │9 │9 │0.6 │20 │ ├─┼───┼────┼────┼────┼────┼───┼────┼────┼────┼────┼───┼────┼────┼────┼────┼───┤ │ │Ⅲ1 │225 │15 │15 │1 │20 │160 │10.7 │10 │0.7 │20 │135 │9 │9 │0.6 │20 │ │ ├───┼────┼────┼────┼────┼───┼────┼────┼────┼────┼───┼────┼────┼────┼────┼───┤ │Ⅲ│Ⅲ2 │188 │12.5 │12 │0.8 │20 │131 │8.8 │8 │0.5 │20 │113 │7.5 │7 │0.5 │20 │ │ ├───┼────┼────┼────┼────┼───┼────┼────┼────┼────┼───┼────┼────┼────┼────┼───┤ │ │Ⅲ3 │150 │10 │10 │0.7 │20 │113 │7.5 │7 │0.5 │20 │90 │6 │6 │0.4 │20 │ ├─┼───┼────┼────┼────┼────┼───┼────┼────┼────┼────┼───┼────┼────┼────┼────┼───┤ │Ⅳ│Ⅳ │131 │8.7 │9 │0.6 │20 │113 │7.5 │7 │0.5 │20 │90 │6 │6 │0.4 │20 │ ├─┴───┴────┴────┴────┴────┴───┴────┴────┴────┴────┴───┴────┴────┴────┴────┴───┤ │区级划分说明 │ ├─┬─────────────┬────┬────────────────────────────────────────────────────────┤ │Ⅰ│西城:东至西二路, │ Ⅰ1 │由下列道路临街宗地外围成的封闭区域:自北一路沿西三路-商河路-燕山路-济南路-胜 │ │ │西至云门山路,南至 │ │旺街-聊城路-西四路-北一路-西三路。 │ │ │黄河路,北至北二路 ├────┼────────────────────────────────────────────────────────┤ │ │及西二路、云门山路 │ │由下列道路临街宗地外围成的封闭区域:自黄河路沿西二路-淄博路-西三路-环卫路-嵩 │ │ │、北二路外延200米, │ Ⅰ2 │山路-五六干河排南侧-裕华商场-淄博路-梁山路北延伸线-北一路-西四路-黄河路-西二 │ │ │黄河路外延500米范围 │ │路。 │ │ │ ├────┼────────────────────────────────────────────────────────┤ │ │ │ Ⅰ3 │由一级二类地区域外围线与一级地外围线围成的区域。 │ ├─┼─────────────┴────┴────────┬────┬──────────────────────────────────────────┤ │Ⅱ│西城(Ⅰ级地外围):东至西一路、西至玉山 │ │西城Ⅱ级地内临主干道、主要专业市场。其中主干道:北二路、淄 │ │ │路、南至南一路、北至西营村路(暂名)外延 │ Ⅱ1 │博路、济南路、北一路、黄河路、西四路、西三路、西二路、太行 │ │ │200米范围;东城:东至胜利大街、西至东二 │ │山路;主要专业市场:刘家批发市场、西营果品批发市场、黄河口 │ │ │路、南至沂河路、北至黄河路外延200米;东 │ │汽车配件专业市场、南李蔬菜批发市场等。 │ │ │城北区:自北一路沿东二路至北二路北500米 ├────┼──────────────┬───────────────────────────┤ │ │,北二路东起东二路东300米西至东二路西1 │ │西城Ⅱ级地内临次干道 │东城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商贸区。东城主干道: │ │ │000米两侧200米范围。 │ Ⅱ2 │两侧。其中西城次干道 │东二路、曹州路、东三路、胶州路、辽河路、 │ │ │ │ │:玉山路、燕山路、菏 │府前街、南一路、沂河路;东城主要商贸区: │ │ │ │ │泽路、济宁路。 │东城商贸城。 │ │ │ ├────┼──────────────┼───────────────────────────┤ │ │ │ Ⅱ3 │西城Ⅱ级地内Ⅱ1、Ⅱ │东城Ⅱ2以外及东城北区Ⅱ级地。 │ │ │ │ │2以外的范围。 │ │ ├─┼───────────────────────────┼────┼──────────────┴───────────────────────────┤ │Ⅲ│西城(Ⅰ、Ⅱ级外围):东至东一路,西至天 │ Ⅲ1 │西城Ⅲ级地内临主、次干道两侧。 │ │ │山路,南至南二路,北至北三路及天山路、 ├────┼──────────────┬───────────────────────────┤ │ │南二路、北二路、潍坊路界外200米;近郊独 │ Ⅲ2 │西城Ⅲ级地内Ⅲ1以外 │东城及东城北区Ⅲ级地临主、次干道两侧。 │ │ │立工矿区。东城(Ⅱ级外围):东至东四路, │ │的范围。 │ │ │ │西至东一路,南至南二路,北至北一路及南 ├────┼──────────────┼───────────────────────────┤ │ │二路界外200米;东城北区:(Ⅱ级外围)东至 │ │ │东城及东城北区Ⅲ级地内Ⅲ2级地以外范围。 │ │ │建成区边缘,西至东一路,南至北一路,北 │ Ⅲ3 │ │ │ │ │至建成区边缘。 │ │ │ │ ├─┼───────────────────────────┴────┴──────────────┴───────────────────────────┤ │Ⅳ│Ⅰ、Ⅱ、Ⅲ级以外。 │ └─┴───────────────────────────────────────────────────────────────────────────┘ 东营市2001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报表 表8-7 单位:万元 ┌──┬────────┬─────┬───┬─────────────────────────────────┬────────┐ │ │ │ │ 征收 │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 │ 入库率 │ │ 县 │ │ 批准占地 │ 标准 ├────────────────┬────────────────┼──┬──┬──┤ │ │ 单 位 │ 面积(亩) │(元/平│ 应入库数 │ 实际入库数 │ 小 │ 中 │ 省 │ │ 区 │ │ │方米) ├─────┬────┬─────┼─────┬────┬─────┤ │ 央 │ 级 │ │ │ │ │ │ 小 计 │中央库 │省级库 │ 小 计 │中央库 │省级库 │ 计 │ 库 │ 库 │ ├──┼────────┼─────┼───┼─────┼────┼─────┼─────┼────┼─────┼──┼──┼──┤ │ │中奥沥青有限责任│186.6765 │24 │298.6824 │89.6047 │209.07768 │298.6824 │89.60472│209.07768 │100 │100 │100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东 │东营市职业技术学│343.2945 │24 │549.2712 │164.781 │384.48984 │549.2712 │164.7814│384.48984 │100 │100 │100 │ │ 营 │院 │ │ │ │ │ │ │ │ │ │ │ │ │ 区 ├────────┼─────┼───┼─────┼────┼─────┼─────┼────┼─────┼──┼──┼──┤ │ │东营区政府新址 │390.504 │24 │624.8064 │187.442 │437.36448 │624.8064 │187.4419│437.36448 │100 │100 │100 │ │ ├────────┼─────┼───┼─────┼────┼─────┼─────┼────┼─────┼──┼──┼──┤ │ │小计 │920.475 │ │1472.76 │441.828 │1030.932 │1472.76 │441.828 │1030.932 │100 │100 │100 │ ├──┼────────┼─────┼───┼─────┼────┼─────┼─────┼────┼─────┼──┼──┼──┤ │ │2000年第一批次 │81.231 │8 │43.3232 │12.997 │30.32624 │43.3232 │12.99696│30.32624 │100 │100 │100 │ │ ├────────┼─────┼───┼─────┼────┼─────┼─────┼────┼─────┼──┼──┼──┤ │ │2001年第一批次 │386.238 │8 │205.9936 │61.7981 │144.19552 │205.9936 │61.79808│144.19552 │100 │100 │100 │ │ 垦 ├────────┼─────┼───┼─────┼────┼─────┼─────┼────┼─────┼──┼──┼──┤ │ 利 │2001年第二批次 │194.289 │8 │103.6208 │31.0862 │72.53456 │103.6208 │31.08624│72.53456 │100 │100 │100 │ │ 县 ├────────┼─────┼───┼─────┼────┼─────┼─────┼────┼─────┼──┼──┼──┤ │ │2001年第三批次 │170.013 │8 │90.6736 │27.2021 │63.47152 │90.6736 │27.20208│63.47152 │100 │100 │100 │ │ ├────────┼─────┼───┼─────┼────┼─────┼─────┼────┼─────┼──┼──┼──┤ │ │小计 │831.771 │ │443.6112 │133.083 │310.52784 │443.6112 │133.0834│310.52784 │100 │100 │100 │ ├──┼────────┼─────┼───┼─────┼────┼─────┼─────┼────┼─────┼──┼──┼──┤ │ │2000年第一批次 │202.587 │8 │108.0464 │32.4139 │75.63248 │108.0464 │32.41392│75.63248 │100 │100 │100 │ │ ├────────┼─────┼───┼─────┼────┼─────┼─────┼────┼─────┼──┼──┼──┤ │ │利津华益热电厂 │128.8875 │8 │68.74 │20.622 │48.118 │68.74 │20.622 │48.118 │100 │100 │100 │ │ ├────────┼─────┼───┼─────┼────┼─────┼─────┼────┼─────┼──┼──┼──┤ │ 利 │利津金利化工公司│27.0225 │8 │14.412 │4.3236 │10.0884 │14.412 │4.3236 │10.0884 │100 │100 │100 │ │ 津 ├────────┼─────┼───┼─────┼────┼─────┼─────┼────┼─────┼──┼──┼──┤ │ 县 │利津天鹅贵族花园│51.38205 │8 │27.40376 │8.22113 │19.182632 │27.40376 │8.221128│19.182632 │100 │100 │100 │ │ ├────────┼─────┼───┼─────┼────┼─────┼─────┼────┼─────┼──┼──┼──┤ │ │利津大海纺织 │59.9985 │8 │31.9992 │9.59976 │22.39944 │31.9992 │9.59976 │22.39944 │100 │100 │100 │ │ ├────────┼─────┼───┼─────┼────┼─────┼─────┼────┼─────┼──┼──┼──┤ │ │东营绿洲棉业公司│33.7455 │8 │17.9976 │5.39928 │12.59832 │17.9976 │5.39928 │12.59832 │100 │100 │100 │ │ ├────────┼─────┼───┼─────┼────┼─────┼─────┼────┼─────┼──┼──┼──┤ │ │小计 │503.62305 │ │268.59896 │80.5797 │188.019272│268.59896 │80.57969│188.019272│100 │100 │100 │ ├──┼────────┼─────┼───┼─────┼────┼─────┼─────┼────┼─────┼──┼──┼──┤ │ │广饶县第一批次 │314.3805 │8 │167.6696 │50.3009 │117.36872 │167.6696 │50.30088│117.36872 │100 │100 │100 │ │ ├────────┼─────┼───┼─────┼────┼─────┼─────┼────┼─────┼──┼──┼──┤ │ 广 │广饶县第二批次 │195.858 │8 │104.4576 │31.3373 │73.12032 │104.4576 │31.33728│73.12032 │100 │100 │100 │ │ 饶 ├────────┼─────┼───┼─────┼────┼─────┼─────┼────┼─────┼──┼──┼──┤ │ 县 │广饶县第三批次 │192.4695 │8 │102.6504 │30.7951 │71.85528 │102.6504 │30.79512│71.85528 │100 │100 │100 │ │ ├────────┼─────┼───┼─────┼────┼─────┼─────┼────┼─────┼──┼──┼──┤ │ │小计 │702.708 │ │374.7776 │112.433 │262.34432 │374.7776 │112.4333│262.34432 │100 │100 │100 │ ├──┴────────┼─────┼───┼─────┼────┼─────┼─────┼────┼─────┼──┼──┼──┤ │全市合计│ │2958.57705│ │2559.74776│767.924 │1791.82343│2559.74776│767.9243│1791.82343│100 │100 │100 │ └───────────┴─────┴───┴─────┴────┴─────┴─────┴────┴─────┴──┴──┴──┘ 东营市2002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年度报表 表8-8 单位:万元 ┌────┬────┬────┬─────────────────────┬──────────┬───┐ │ │ │ │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 │ │ │ │ │本年批准│征收标准├──────────┬──────────┤ 入库率% │ 批准 │ │ 单 位 │占地面积│(元/平 │ 应入库数 │ 实际入库数 │ │ 部门 │ │ │ (亩) │ 方米) ├──┬───┬───┼──┬───┬───┼──┬───┬───┤ │ │ │ │ │小计│中央库│省级库│小计│中央库│省级库│小计│中央库│省级库│ │ ├────┼────┼────┼──┼───┼───┼──┼───┼───┼──┼───┼───┼───┤ │东营区 │4167 │24 │5683│1705 │3978 │5683│1705 │3978 │100 │100 │100 │ │ ├────┼────┼────┼──┼───┼───┼──┼───┼───┼──┼───┼───┤ │ │河口区 │0 │ │0 │ │ │0 │ │ │ │ │ │ │ ├────┼────┼────┼──┼───┼───┼──┼───┼───┼──┼───┼───┤ │ │垦利县 │887 │8 │466 │140 │326 │466 │140 │326 │100 │100 │100 │ 省 │ ├────┼────┼────┼──┼───┼───┼──┼───┼───┼──┼───┼───┤ 政 │ │利津县 │244 │8 │78 │23 │55 │78 │23 │55 │100 │100 │100 │ 府 │ ├────┼────┼────┼──┼───┼───┼──┼───┼───┼──┼───┼───┤ │ │广饶县 │1423 │8 │710 │213 │497 │710 │213 │497 │100 │100 │100 │ │ ├────┼────┼────┼──┼───┼───┼──┼───┼───┼──┼───┼───┤ │ │全市合计│6721 │ │6937│2081 │4856 │6937│2081 │4856 │100 │100 │100 │ │ └────┴────┴────┴──┴───┴───┴──┴───┴───┴──┴───┴───┴───┘ 东营市历年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统计表 表8-9 单位:万元 ┌─────┬──────┬────┐ │ 年 度 │出让金合同额│ 成本费 │ ├─────┼──────┼────┤ │1992~1996│27838.86 │12223.73│ ├─────┼──────┼────┤ │1997 │5877.19 │1742.24 │ ├─────┼──────┼────┤ │1998 │20650.16 │5475.31 │ ├─────┼──────┼────┤ │1999 │3034 │1151 │ ├─────┼──────┼────┤ │2000 │16000 │6080 │ ├─────┼──────┼────┤ │2001 │36255.93 │13874.3 │ ├─────┼──────┼────┤ │2002 │52125.5 │18111.5 │ ├─────┼──────┼────┤ │合计 │161781.64 │58658.08│ └─────┴──────┴────┘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财综[2002]93号文件《关于调整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入管理,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与等别相对 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 这次征收等别调整后,东营市为八等,东营市东营区为九等,东营市河口区为十 二等,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为十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