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细则 东营市土地评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评审交易中心的内部 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2.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负责交易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3.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的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 4.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 咨询服务; 5.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代理、地价评估、信息 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6.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等机构集中办公,统一 办文,实行“一条龙”服务,设立服务窗口; 7.组织搞好政府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地价评估工作; 8.接受委托进行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调整业务; 9.收集、整理、储存地价资料,为政府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 10.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土地交易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3.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需依法收回,重新处置的; 4.已建建筑物的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 批准组织改造,选择改造单位的; 5.已建建筑物的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 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6.合作建房(按土地“五统一”规定,统一安排安置用地的除外); 7.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8.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9.司法仲裁涉及作价抵债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0.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其他情形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 11.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土地交易方式 1.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 定中标人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 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 交易申请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采用招标或 拍卖方式。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 易中的一种方式。 土地交易规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人应委托评审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 房、地产权证书。由评审交易中心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需经核准的,由评审 交易中心在3日内进行核验后, 送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核准后,再由评审交易中 心进行交易。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转让条件,下列土地不 得转让: (1)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权属有争议的; (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权的,应委托评审交易中心进行 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 评审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核准的,由评审交易中心在 3日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核准。 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评审交易中心按照核准规定的交 易条件进行交易。 土地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土地交易程序 1.接受委托,核验交易条件,签订委托合同; 2.研究委托事项,确定交易方式; 3.设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制订交易方案; 4.发放投标邀请书、发布拍卖或挂牌交易公告; 5.受理投标人、竞买人和交易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6.按规定发放招标、拍卖交易文件和资料,收取保证金; 7.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开交易; 8.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和登记手续。 监督查处 东营市土地评审交易中心在交易场所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 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无效: 1.违反有关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2.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3.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