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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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用地
1990年5月19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中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
法》) 颁布,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
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
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995年4月26日,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
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房地产管理法》
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5]国土建字第52号文件印发《石油天
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12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5]国土建
字第188号文件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1996年10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6]国土建字第179号文件印发《煤炭
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第8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
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
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
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
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
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1999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土
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在涉及国家安全的
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
式使用土地。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以第9号令发布《划拨用地目录》。符合该目录的
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
供土地使用权。
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01]15号文件加强土地市场与
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改制后,用途仍符合法定的划
拨用地条件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1992年7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印发[1992]国土籍字第66号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强调:以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
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持有。
1996年10月8日, 省土地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鲁土法字[1996]24号文
件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
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凡以土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与外方进行合资改造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不论是新项目还是已经合
资的老项目,均可以《暂行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处置。
中外合资进行技术改造中方资本金不足,并在合资改造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
业,依照《暂行办法》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导向中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二)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导向中鼓励外商投资
改造的企业;(三)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规划的重点企业;(四)出口创汇型企业;(五)有
利于保护和发展国有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改造,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按以下方式对划拨土地
使用权进行处置:(一)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出让金,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二)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可将土地出让金的60%作为国家投入的企业资本金,企业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持合资、合作改造立项批
准文件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出具的意见书,向企业隶属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二)企业在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供
下列文件: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概况;2.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关用地批准文件;4.合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批复文件;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地价评估
报告;7.其他有关文件。(三)企业隶属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
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确定处置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及缓缴期限等,
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如将土地出让金的60%作为国家投入的企业资本金,由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贸委
商有关部门批准。(四)企业持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企
业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第8号令颁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
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
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管理。
《暂行规定》指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
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
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
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1998年3月26日,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局等单位以东体改发[19
98] 7号文件印发《东营市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改制企业划拨土
地使用权经依法评估确认后,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按规定分别采
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国有
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
批准可暂不评估, 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期限不能超过5年。企业破产的,处置
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998年4月13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东发[19
97] 20号和[1998]5号文件精神的意见》,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闲余场地属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 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将土地收益的60%留给现
机关、企事业单位。
1998年7月2日,市政府以第38号令发布《东营市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土地后备
资源若干规定》,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地,使用者可以自
行开发或招商开发。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政府免收土地所有权收益。招商开发的,须
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租金、红利的60%留给原土地使用者。
1999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土
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
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
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1999年,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全市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相应的土地资产处置意见。尤其是华联破产土地资产处置
方案得到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并且成功拍卖,显化了土地资产,合理安置了破产企业
职工,为规范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奠定了基础。1999年共办理企业改制用地16项,
面积15公顷,盘活土地资产3147万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50余人。
2000年,全市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置方式,参与市属企业改制68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变现土地资产2.4亿元,妥善安置职工3200余名,弥补企业负资
产1.8亿元,促进了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2001年12月18日, 省政府印发鲁政发[2001]125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发[2001]15号文件加强土地市场与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划拨土
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
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依法有偿使用。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提出土地使
用权处置方案,并依法报批。对需要由划拨方式转为出让或租赁方式的,可在进行地
价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2001年, 市国土资源局对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了以下4种做法:一是合理减免入市
成本。 凡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评估确认地价的4
0%(工业) ~60%(商业、综合、住宅等)收取出让金,体现政府对改制企业的支持,使
新企业用40%~60%的付出,获得100%的土地资产。二是核减出让年限。企业对按评估
确认价的40%~60%缴纳出让金仍难以承受的,就采取核减出让年限的办法,相应降低
出让金。三是以土地资产抵冲债务。为解决企业资不抵债又难以实施破产的问题,采
取以土地资产弥补负资产的办法,推进企业改革。四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
2001年全市办理企业改制用地审批手续26宗,面积48公顷,盘活资产6500万元;委托
拍卖破产企业划拔土地42宗,面积58公顷,盘活资产8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