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矿法制建设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发布,自19 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2月25日,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 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987年4月29日, 国务院以国发[1987]42号文件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67号令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4]38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 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对《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 1996年4月21日, 国家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印发了财基字[1996]10 76号文件《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 行。 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242号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1998年12月3日, 省财政厅、 地矿厅、 计委印发了鲁财基字[1998]26号文件 《关于〈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