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政管理 一、水政机构及政策性文件 1988年区水利局增设水政股,设主任监察员、副主任监察员、专职监察员和兼职 监察员。水利局局长任主任监察员,副局长任副主任监察员,水政股股长和其成员任 专职监察员,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人员任兼职监察员。2001年,全区专职水政监 察员发展到30余人。并且先后制定有关工程管理、水资源费和河道维护费的征收、水 利工程确权划界等一系列水事活动的地方政策性文件10多个(见表13-11) ,查处水事 案件20起,维护水事管理秩序。 河口区地方政策性文件一览表 表13-11 ┌──┬───────────┬──────────────────────────┐ │年份│ 发文文号 │ 文件名称 │ ├──┼───────────┼──────────────────────────┤ │1986│东河政发[1986]94号 │《河口区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 ├──┼───────────┼──────────────────────────┤ │1991│东河政发[1991]21号 │《河口区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 ├──┼───────────┼──────────────────────────┤ │1991│东河政发[1991]38号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 │ │《河道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 │ ├──┼───────────┼──────────────────────────┤ │1992│东河政发[1992]13号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 ├──┼───────────┼──────────────────────────┤ │1993│东河政发[1993]59号 │《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 ├──┼───────────┼──────────────────────────┤ │1993│东河政发[1993]60号 │《河口区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1993│东河政发[1993]82号 │《关于对河口区范围内11项水利工程用地登记发证的批复》│ ├──┼───────────┼──────────────────────────┤ │1996│河口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 │《河口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二、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 按照市水利局的统一部署,河口区于1993年5月开始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 10月份通过市政府验收,并登记发证。确权河、沟、渠11条,总长210.93千米,占地 面积3038.87公顷,较大型的各类水工建筑物23处。 确权的主要河沟渠工程有: 1.潮河,河口境内使用国有土地968.13公顷。 2.马新河,河口境内使用国有土地504.34公顷。 3.沾利河,境内使用国有土地918.68公顷。 4.王庄二干使用国有土地45.78公顷。 5.王庄一分干使用国有土地108.64公顷。 6.河王渠使用国有土地69.18公顷。 7.王庄二分干使用国有土地64.36公顷。 8.郭河使用国有土地131.87公顷。 9.义丰干使用国有土地66.49公顷。 10.羊栏河使用国有土地67.48公顷。 11.北水源使用国有土地93.92公顷。 三、水利规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河口区开始水利规费征收工作。收费的项 目包括:一是农业水费的计收。作为生产成本计算,不属于摊派或提留,实行商品化 供水。二是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系指河口境内地表水(含淡水和海水)及地下水、 卤水的所有水资源。凡在河口区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及城镇生活使用地表水和 地下水资源的,都应交纳水资源费,所收费额全部上缴国库。三是河道维护管理费征 收。此费用是国家进行河道维修、疏浚、治理的一部分资金来源,所征收的对象是国 有大中型企业,企业单位的第三产业。河口区对以上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都有 明确规定。 (一)收费标准 1.农业水费 引黄自流灌区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标准为每立方米收费2分8厘,河口区按每 立方米1分4厘计收。2000年,水价调至每立方米5分2厘,河口区按每立方米5分计收。 引库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每立方米水收费3分。目前不具有按方计收条件的按实 灌面积计收水费, 旱田每公顷收60元,稻田、菜园每公顷375元,渔、藕、苇、淡水 养殖每公顷收费450元,人畜吃水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 2.水资源费 提取水库蓄水每立方米收费2角2分(不含农业用水),引用河、渠地表水每立方米 收费1角,油田钻井工程施工用水按每口井700元征收。 3.河道维护管理费 农业每公顷征收小麦15千克,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公顷收小麦22.5千克;乡 镇企业(含村办)按产值或营业收入的0.2%征收,企业、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 产值或营业收入的0.25%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未予征收。 (二)收费办法 农业水费由乡镇财政所代收,留5%作为工作经费;水资源费由土地管理局代收, 河道维护费由水利局水政监察监察大队直接收取。 河口区在水利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收费,一直没能足额征收,水利规费拖欠现象严 重。 四、水规费使用与管理 农业水费:由于在河口区按方计费难以操作,农业水费的计收,河口区一直实行 灌溉分类下的按公顷计算,大致找平后,按人口计收。具体方法是以每年或半年的引 水总量为基数,算出低于国家标准的水费总额,根据分类情况,得到各乡镇政府的认 可后,按人口分摊,全区农业人口一般每年每人50元左右。水费的计收以水行政主管 部门为主, 财政部门协同计收。征收的水费上交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50%以上, 剩余部分用于电费、设备维修、工程管理及人员工资。水费的管理实行年终审计,确 保生产成本的真实性。 河道维护费:由水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所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全部上缴国库,财 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水利7部门,用于河道治理、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