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费价格及收费使用管理 一、供水价格管理 东营市供水价格管理分三个时期: (一)1999年6月前 水费计收标准执行东政发[1991]86号文件《东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 行办法》。 1.征收范围 东营市范围内由国家承建、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2.征收标准 (1)农业用水 引库自流收费3分/立方米;引黄2.8分/立方米;引黄淤改1.2分/立方米;引河自 流2.5分/立方米; 不具备按方收费的,旱田60元/公顷次,水田100元/公顷次,其他 经济水面450元/公顷。 (2)工业用水 消耗水,引黄引河6分/立方米,引库10分/立方米;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3.5 分/立方米, 引库4.3分/立方米;油田用水,已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曹店灌区执行 1.4分/立方米,胜利灌区执行1分/立方米,1993年10月后曹店灌区增加向胜利电 厂供水,价格0.22元/立方米,供水量超过3320万立方米时,按0.3元/立方米计收。 (二)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 1999年6月22日,山东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以鲁价工发[1999]163号文件《关于 东营市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对水费价格调整,标准如下: 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0.05元/立方米; 工业及城镇用水:0.13元/立方米; 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三)2002年1月至今 2001年11月8日,山东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以鲁价格发[2001]346号文件《关地 调整东营市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再次调整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标准 如下: 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0552元,工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 0.21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995年开始征收,征收标准为:(1) 农户按耕种或者经营面积计收,粮食作物每 年每公顷收小麦15公斤,经济作物每年每公顷收小麦22.5公斤;(2) 乡镇企业按产值 或营业收入的2‰计收,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产值或营业收入的2.5‰ 计收。到2001年底全市征收河道维护费13888.58万元。 (二)水资源费 依据市政府[1994] 14号令,1994年4月开始征收,广饶县1989年开始征收。征 收标准: (1) 直接从地下取水:工业用水0.1~0.3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1~ 0.15元/立方米;(2)直接从河流取水:工业用水0.1~0.1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 0.1元/立方米;(3)油田钻井用水:钻井期2月以内700元/立方米,2月以上1000元/立 方米;(4)渔业养殖用水:150元/公顷。到2001年全年征收水资源费2243.05万元。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998年4月开始征收。 征收标准为: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占地面 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5元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到2001年底全年征收水保费59 1.09万元。 三、费用使用管理 供水水费专项用于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主 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工 作,专款专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 土保持林、草的种植与补植,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设计,其他科研及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