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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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东营市1998年起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共计征收591.09万元, 其中广饶县
4.7万元,利津县18万元,市局征收568.39成元。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开征。1998~20
01年征收情况见表8-1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各级水土保持监管机构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主要
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与补植;水土保持
查勘、规划和设计;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及燃油等。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表8-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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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合计  │广饶县│利津县  │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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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3.90 │1.952 │        │    │
├──┼───┼───┼────┼──┤
│1999│35.20 │1.234 │        │    │
├──┼───┼───┼────┼──┤
│2000│313.88│0.6   │10303.28│    │
├──┼───┼───┼────┼──┤
│2001│188.11│1.0   │8179.11 │    │
├──┼───┼───┼────┼──┤
│合计│591.09│4.7   │1856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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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未征收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