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管理制度 1987年前,东营市水利建设管理一直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管理办法执行,自身 没有出台较为完整的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4日, 市政府印发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 〈东营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东营市 政府出台《关于印发〈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5日,市 政府第21号令发布《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使水利建设管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2001年, 市水利局出台3个政策性文件:《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 设管理的意见》(东水发字[2001]44号)、《东营市水利局项目申报审查审批管理办 法》(东水发字[2001]43号) 和《东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东水 发字[2001]45号),2002年市水利局下发《东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东水发 字[2002]106号),使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制”工作更加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