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社(东营)信通消费卡章程 信通消费卡是农村信用社面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借记卡,主要用于消费、购物、转账等 功能同时具有存取现金的功能。消费更灵活、取款更安全,通兑更快捷,保存更方便 等特点。 第一条信通消费卡为借记卡,申请时不用担保,但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允许透支。 客户申领“信通消费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限户口和职业所在地),到农 村信用社联网储蓄网点,填写申请表,开立信通消费卡。信通消费卡为记名卡,可即 领即用。 第二条信通消费卡设有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购物、消费,有效期过后 可转账、提现、消户。 第三条信通消费卡可在全市农村信用社POS机及参加金卡工程联网的其他行 (社) POS机上购物、消费。 第四条信通消费卡可以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的储蓄网点和本社及参加金卡工程联网 的ATM自动柜员机进行取款,也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卡内账户余额查询,传真对账单, 修改个人电话银行密码,办理口头挂失等服务。 第五条信通消费卡属持卡申请人所有,因转借他人使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 人负责。 第六条信通消费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现金取款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每 日不超过三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需在收银员的提醒下输入个人密码即可,无 须身份证。消费结算为即时结算,用户余额不足时不予结算。 第八条信通消费卡的客户消费密码、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与信用社柜台取款密码 属同一密码,初始密码默认卡号后六位,持卡人对个人密码修改,修改后要严格保密,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因向他人告知密码或个人泄漏密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 责。 第九条信通消费卡对卡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及计 算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条信用社办理信通消费卡收单业务应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⒈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⒉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十一条信通卡提现、转账按3%收取手续费,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第十二条信通消费卡因磁条损坏、密码遗忘、丢失或被窃等原因换领新卡或注销 原卡时,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销)卡手续。 第十三条如持卡人不慎遗失信通消费卡,应立即到就近的农村信用社网点办理临 时挂失手续,正式挂失需在五日内持身份证到原发网点办理正式手续,挂失生效时间 以信用社确认为准,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生效7天后,可向原发卡网点申请领取新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不需要使用信通消费卡时,应于有效期过后到发卡网点办理销户 手续,收回信通消费卡,持卡人如违背有关章程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 信通消费卡的资格,并授权特约商户收回其信通消费卡。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开发储蓄新服务功能后,信通消费卡持卡人无须到信用社办 理手续即可享用,如取消某项功能,应向信用社提交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与持卡人发生争议,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修改。 200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