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处罚暂行办法 为提高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清收违章违纪贷款的积极性,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 结合各联社对责任人清收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现有违章违纪贷款的责任人,一律在岗清收。 二、清收界定:1998年4月1日前发放和逐年转贷的以及1998年4月1日前发放后到 期而发生的全部违章违纪贷款。1998年4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按贷款第 一责任人办法处理。 三、按照违章违纪贷款额度分档扣罚。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 违章违纪贷款责 任人每月扣发津贴100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每月扣发津 贴2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每月扣发津贴350元;50万 元以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每月扣发津贴450元。 四、按照完成清收任务的比例返还扣款。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违章违纪贷 款责任人,全年收清违章违纪贷款的全部返还;10万元以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人每收 回1万元返还所扣津贴的5%, 收回2万元返还10%,依次类推按照收回金额返还所扣津 贴,全部收清的,全额返还。 五、本办法1年为1个考核期,凡完不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年底将所扣全部津贴归 还其违章违纪贷款。 六、本严肃纪律,扣罚款项联社必须设专户管理,并按市办的要求按时上报收回 违章违纪贷款进度表。 七、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执行,9月1日以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各联社自行制定 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