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非信贷岗位职工发放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贷款风险,进一步拓展小额信贷业务市场,扩大信用社业务市场占 有率,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私营企业的稳定发展,促进信用社的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共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信用社非信贷岗位在编职工 (除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员和信 用社主任及外勤主任兼管业务片外的其他人员),均可作为贷款介绍人。 第三条在签订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合同时,各信用社必须与贷款介绍人逐 笔签订职工介绍贷款责任书,一式三份。 第四条每位非信贷岗位职工必须每年完成最低完成介绍贷款额度和最低收息额。 第五条各社必须由主任或内勤主任按月编制《非信贷岗位职工发放贷款情况表》, 上报联社信贷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目前与信用社未有信贷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七条贷款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八条贷款单位(户)以及担保人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贷款通则》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对该项贷款有以下限制条件: (一)贷款不能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非信贷岗位职工只能向本社介绍贷款,不能向其他信用社介绍贷款。 (三)信用社职工不能以此贷款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形式、额度、利率 第十条根据农户、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周期和综合经济收入确定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贷款形式 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第十二条根据各县区经济特点,介绍人介绍贷款的最低额度原则上可分为: 1.经济发达区域(如城区、加工业、商业密集区信用社)信用社及联社职工最低介 绍金额5万元,利息收入最低按8个月计算的额度 (包括:累计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 超8个月,或累计利息收入超8个月的利息收入的) ,利率按一年期档次计算,单户最 高贷款余额在5万元以内的贷款。 2. 其他信用社职工最低介绍余额3万元,利息收入最低按8个月计算额度(包括: 累计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超8个月或累计利息收入超8个月的利息收入的) ,利率按 一年期档次计算,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贷款。 3.基层社内勤主任最低介绍金额10万元,利息收入最低按8个月计算的额度(包括: 累计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超8个月,或累计利息收入超8个月的利息收入的) ,利率 按一年期档次计算,单户最高贷款余额在5万元以内的贷款。 4.联社中层干部最低介绍10万元,利息收入最低按8个月计算的额度(包括:累计 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超8个月,或累计利息收入超8个月的利息收入的) ,利率按一 年期档次计算,单户最高贷款余额在5万元以内的贷款。 5. 联社主任(包括班子成员)最低介绍20万元,利息收入最低按8个月计算的额度 (包括:累计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超8个月,或累计利息收入超8个月的利息收入的), 利率按一年档次计算,单户最高贷款余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权限按市办和联社规定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各社非信贷岗位职工发放小额贷款时,必须与本社信贷员取得联系,在 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签订《职工介绍贷款责任书》。其他由信贷员按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介绍人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也是收贷责任人,信贷员作为贷款经办人只 负责贷款条件及各种贷款手续的审查和办理责任。 第十七条对职工介绍发放的贷款,除信贷员照常登记各种登记簿外,由内勤主任 建立《职工介绍贷款登记簿》,随时记录职工介绍贷款的放出和收回情况。 第十八条经办信贷员要按照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贷 款的发放和收回手续。 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九条能到期收回本息的,按利息收入金额的5%奖励介绍人。 第二十条非信贷岗位职工介绍贷款不能达到最低利息收入的, 年末按差额部分1 0%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出现风险,由介绍人负责偿还。 1.贷款不能一次性归还的,从逾期的次月从介绍人工资中留出生活费,余者全部 扣收贷款。 2.若贷款逾期一年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则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3.造成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非信贷岗位职工发放贷款的奖励及处罚,由审计部门稽核后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信用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