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农金改办发[1999]88号 各县区联社: 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行以来,新增贷款的质量明显提高,借款合同的合法、合 规性明显增强。但是,制度中,有些规定还不够规范具体,影响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 度的实施和责任人的工作积极性。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施细则》中第三章第十二条, “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经济利益”(一)、(二)补充为: (一)贷款第一责任人发放的贷款或由上级根据其考察意见决策发放的贷款,到期 收回率达98%,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98%,对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其工作助手不奖不罚。 到期贷款的利息收回率超过98%的, 农户贷款可按超过部分本息额的6%对贷款第一责 任人及工作助手进行奖励;其他贷款 (包括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及其 他贷款等)可按超过部分本息额的1.5%对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工作助手进行奖励(不含以 贷收贷或转贷部分)。在奖金的分配上第一责任人应得奖金不低于70%,工作助手应得 奖金不高于30%,没有助手的得全部。(此奖励金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工作助手风险 抵押金,由联社或信用社专户存储,可用于贷款风险赔偿,如责任人及助手调动或调 岗所发放的贷款又无风险时,可发放给个人。奖励金年终必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后据实 发放,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并加倍处罚,其奖励金可在专项奖金中列支。) (二)贷款第一责任人发放的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该贷款由联社信贷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认定,并报市办批准),但不免除贷款收回责 任,免责条件为: 1.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第一责任人所经办的贷款必须是合法合规、手续 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料的。 2.当第一责任人所发放贷款发生风险且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可免予承担赔偿责 任。 ①当借款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 的;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 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 清的贷款; ③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保证人承担 经济责任后,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和保证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 失踪和死亡,又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 款。 二、对因工作调动再任职的贷款第一责任人,联社要收回原聘书,重新行文公布, 重新颁发聘书,并再签订保证书,并对原任职期间的责任贷款进行专项审计。对因工 作变动或免职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停止主要工作的同时,收回聘书,取消其放款资 格,专职收贷,待审计任职期间发放的贷款无风险或风险贷款收清后,再作安排。对 拟聘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的,必须按照“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 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定程序,通过择优选定,统一考试或考评等形式, 进行选聘任职,签订保证书,并报市办备案。 以上补充规定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