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建立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用人机制,根 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的范围对象:员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其实行待岗; 1.在实行员工聘用制度中,未被聘用的; 2.在全市持证上岗考试中,未达标的; 3.在信贷管理工作中,违章违纪发放贷款的; 4.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的; 5.业务技能较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6.服务态度差,受到客户投诉,或产生不良影响的;7.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 影响工作秩序的; 8.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无效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工作调动、交流的; 10.1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11.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 第三条待岗的程序 1.员工待岗,由有关部门依据待岗条件,提出书面意见按员工管理权限报批后, 填写《××县(区) 农村信用社员工待岗通知书》(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由人事部门 将证书收回),即可实行待岗; 2.待岗期限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不能上岗者,可继续待岗,但最长不超过2年, 延长待岗后仍不能上岗者,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可限 期调出系统; 3.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由原单位或部门管理,待岗员工必须服从分配,遵守劳动 纪律,自觉接受管理,在此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从事收贷款或揽储及其他工作, 按效益计付报酬,无故旷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按《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员工奖惩 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待岗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及有关部门考试、 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资格证书》 , 由部门聘用上岗、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 《上岗资格证书》,由部门聘用上岗。 第四条待岗员工有关待遇 1. 员工待岗期间,只发300元生活费,各种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费用一律 停发; 2.待岗员工享受用人单位规定的医疗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管理 1.联社人事部门会同待岗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在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待岗人员的不同原因,认真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早日重返岗位。 2.对待岗人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规范化 服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搞好对他们的培训,建好个人培训档案,加强培训考核。 3.待岗人员下岗期间如遇到龄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 人员有关工资、福利等待遇(因发放违章违纪贷款待岗者除外)。 4.员工待岗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 第六条待岗人员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 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