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 性和效益性,在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和联社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按照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额贷款审查的范围和金额 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以下统称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均需按以下权限报市办审 查备案: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信用社开立 账户的国有、集体企业(集团)或公司、私营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请 贷款,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大额流动资金贷款,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贷款。 2.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或购买生产设备所需的中长期 贷款,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贷款。 3. 同一借款单位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20%的,一般不再增加新贷款,属特殊情 况需要增加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市办审查同意后办理。 4.对不良贷款比例超过40%的信用社和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借款单位,原则上不 再增加新贷款,属特殊情况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贷款。 5.对存贷款比例超过90%的信用社,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贷款。 6.跨县区贷款,必须经市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大额贷款审查的程序 联社、信用社要成立贷款集体审查(审批)领导小组,建立贷款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具体负责权限内的贷款的审批和向上级转报贷款的审查工作。需上级(审查)审批的贷 款,采取自下而上审查转报的方式,严禁逆程序操作或越级呈报。需报市办审查 (审 批)的贷款由县区联社上报,市办按到县区联社正式报批贷款手续后,短期贷款5日、 中长期贷款10日内(需上报省办审批的另行规定),在未经市办批复前,信用社不得擅 自发放该项贷款。 三、审查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凡审查报批的贷款,均要对下列情况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拟定出防范方案。 1.主要管理人员非正常变动。包括⑴无故离岗;⑵被调离岗;⑶辞职;⑷被撤职; ⑸被逮捕关押等。 2.生产经营过程中空发重大事件。包括:⑴原料供应中断导致停产;⑵开发研制 新产品失败;⑶关键设备故障导致停产或大幅度减产;⑷产品质量下降或销路不畅导 致严重积压;⑸购销活动中大宗资金、物资被骗无法追回;⑹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而 使供、产、销受损;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严重受损;⑻违法经营受罚;⑼项目污 染严重被迫停产。 3.企业产权关系变更致使贷款债务悬空。包括:⑴经营转包、产权转让;⑵兼并、 租赁、拍卖;⑶关停、破产等。 4.企业债权债务变化影响贷款安全。包括:⑴主管部门抽调资金或资产;⑵担保 单位丧失担保能力;⑶抵押物品严重受损、贬值或被重复抵押。 (二)企业基建、技改中长期贷款,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联社的呈报文件; 2.联社对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的正式批文,电力、能源、环保、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审批 文件; 4.报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企业书面借款申请、资产负债表、自有资金证明、上年损益表等; 6.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同时报送企业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社贷款占企业全部贷款 的比例情况; 7.企业开户许可证、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 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项目登记表; 9.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中长期贷款项目审查呈报表; 10.开户信用社基本情况;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短期贷款项目报送的文件和资料。 1.对贷款企业的考察报告; 2.借款单位的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年终损益表、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保证担保资格的审查报告或抵押(质押)担保物品的核实、登记情况的报告; 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项目登记表; 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短期贷款项目审查呈报表; 6.开户信用社基本情况; 7.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审查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经市办审查同意的贷款项目,联社或信用社可自主决定贷与不贷,但在规定 审查的范围内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后认为不可行的,一律不得发放;联社或信用社决定 发放的贷款,不得因发放该笔贷款而超过上级核定的存贷比例。 (二)贷款发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合法手续。 (三) 企业法人代表要拿出贷款1%~5%的存单、国库券等个人金融资产办理质押, 对贷款负连带责任,以存单质押的,必须是贷款信用社开具的存单。 (四)加强对审查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在贷款实 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变化影响贷款安全时,要按拟定的风险 防范方案收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贷款,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选的贷款,联社、信用社信贷部门分别建立经市 办审查的贷款项目经济档案,掌握项目的贷款、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项目竣工投产, 经编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 (六)经市办审查的流动资金贷款,联社信贷部门和开户信用社要分别建立档案, 督促企业定期向联社信贷部门和开户信用社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经审查同意的贷款,要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八)未经审查或经审查认为不可行而发放贷款的应责令贷款审批人在限期内收回 贷款,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一)信用社购买企业债券和投资等均视为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票据贴现按用 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额度进行审查。 (二)本办法由市办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各联社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市办备案。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