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 1962年10月30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以(62) 鲁行行字第688号文转发《国务院批 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用社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信用社脱产干部 的口粮由国家供应。 1963年3月19日国务院以国财办念字第219号文规定:信用社干部的副食品和日用 工业品按照公社同级干部待遇标准,由商业部门供应。 1964年6月5日,劳动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问 题通知》中,第4条规定: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专职干部的福利待遇标准: (一)医药卫生补助费:按脱离生产专职干部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 (二)福利补助费:按脱离生产专职干部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提取。 (三) 信用合作社干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附 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信用社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73年山东省财政金融局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 于1973年9月5日以(73)鲁财金字第143号通知下达各地执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 十六条规定,干部职工享受下列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用于解决信用社干部本人和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每人每月1元,按季 提取。发放时,由个人申请,全体职工讨论,经银行营业所批准发放,年终结余转下 年继续使用。 医药费: 用于解决信用社脱产人员本身疾病治疗,每人每月按1.3元提取,集中 掌握全年调剂使用。信用社干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 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执行。妇女干部产假按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 通知》及当地有关节育措施规定执行。信用社干部探亲车船费:按当地规定执行。 丧葬、抚恤费:在职干部死亡、埋葬费在100~150元范围内开支,另发6~9个月本 人工资的一次性抚恤费,不发遗属抚养费。 退职费:信用社干部退职费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 定(草案)》执行。 1976年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鲁银农字(76) 2号文《关于信用社干部因公负 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干部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具体手续按照省 财政金融局(75) 鲁财政字第1号《关于人民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 的通知》执行。 1978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78)鲁银农字16号文件《关于农村信用合作 社脱产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脱产职工的退职、退休待遇、病假待 遇、女职工产假待遇、探亲待遇、福利费、医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节日加班费、劳动保护费等福利待遇,自1977年11月28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执行。 国务院[1979]56号文件《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通知》中又规定:“信用社职 工的管理、 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起来”。各种补助津贴197 9年按照国务院国发(79)245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同年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 行(85)鲁农银会字第73号文件规定,对县及乡镇信用社的固定职工和非农业户口的合 同工实行肉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4元。1980年起,按照(80) 人字第71号文件规定发洗 理费补贴:男2元,女2.5元(包括卫生费5角);依据1984年5月28日省行电话通知执行 标准调整为男4元, 女4.5元; (84) 鲁农银会字第158号文调整为男4.5元,女5元; [1988] 鲁人薪字第4号规定在原基础上各增加3元; 执行标准为男7.5元,女8元。 199 4年信用社工资改革后,现行执行标准为男15元,女17元。(84)鲁农银会字第158 号文规定:书报补助费自1984年11月份起,改为按月发放。凡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及大专毕业、基本工资在一百元以下,工作满18年的知识分子和行政副处级 (含中心 支行副行长) 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每人每月5元;其他在编正式干部、职工每人每月4 元。(87)鲁农银发字第115号和(87)鲁农银发字第286号文件规定:信用社固定工享受 休假待遇,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生活福利待遇不变,信用社工作人员因病可 享受病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按照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