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事会 1955年3月, 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上 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监事5~11人组成监事会,章程规定:监事会为信用社的监察机关, 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设主任1人,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均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为 决议。监事的任期为1年,连选可连任。 1985年3月全市信用社召开了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各社的民主管理 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 1998年9月,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继召 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制定的本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章程规定: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以上(奇数) 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 更换。 每届任期3年,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按本社章程规定 行使监督和检查理事长及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 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同年9~10月份东营区联社、河口区联社、垦利县联社、利津县联社、广饶县联社 分别召开了第一届社员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首届监事会。章程规定:监事会是县区 联社的监督机构,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3年,监 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区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区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县区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 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机构图 ┌────────────┐ │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 └───┬────────────────────────┘ │ ┌───┴───────┐ ┌──────────────┐ │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 └──┬───────────┘ │ │ └────────┬───┘ │ ┌──┴───────┐ │县(区)信用合作联社 │ └──────────┘ ┌──────┬──────┐ │ 信用社 │ 联社营业部 │ └──┬───┴───┬──┘ │ │ ┌──┴──┬────┴┐ │ 信用分社 │ 储蓄所│ └─────┴─────┘ │ ┌──┴──┐ │ 信用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