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事会 新中国建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从1951年开始试办到1956年农村 基本实现信用合作化期间,经过整顿,实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各社都制定了 章程, 并于1955年3月普遍召开了第一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 理事会。由理事会执行信用社的日常业务。由于在当时充分发挥了理事会的作用,信 用社得以巩固和发展。但是,从1958年的“大跃进”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 受极“左” 思潮的影响,民主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消失。198 4 年贯彻国务院[1984]105号文件精神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到1985年3月全市信用社 召开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民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84]105号 文件精神,当时追求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恢复“三性” (即组织上 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 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它调剂农村资金的作用,以适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 经济的发展。但是,信用社的人事、业务等管理工作仍由农业银行承担,合作制的原 则没有充分得到贯彻和推行。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没有得到真正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 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1994年5月成立东营区、 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1998年开始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通过规范,真正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 社员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过宣传发动,清 股扩股、落实股权、补发股息、换发社员证、兑付股金分红、发展新社员等一系列工 作, 全市51处信用社在9月份普遍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 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 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 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在全市基层信用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 结束后,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召开了第 一届社员大会。会议选举了首届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理事是县区联社社员大会的 执行机构,由5~11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 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主持理事会工作; 副理事长1~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