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早期又称作分散按比例就业, 是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安置一定比例的 残疾人就业,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东营市残 疾人按比例就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安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另一个是征收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早期个别文件中称作“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其操作程序是,一般由市残联、残工委单独或偕同有关部门下发开展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年审,核定应当安 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残疾人用工人数,根据最终结果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数额。根据实施范围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东营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划分 为2个发展阶段:1994年~1999年为起步阶段,2000年至今为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1994年~1998年) 这一阶段,主要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施范围限于 机关、事业单位,以残联工作人员上门宣传政策,催缴保障金为主要手段,残联 的干部职工付出极大努力。 早在1992年,市残联就与市劳动局商定,计划全市按1.5%的比例分散安置城 镇户口、大庆式户口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待业青年。 为开展好分散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民政局、 市残联下发《关于转发鲁残联〔1994〕 4号文件搞好分散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 通知》(东残联〔1994〕6号): 确定东营区为试点单位;要求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计委、劳动、民政、 残联组成的领导小组,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制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实施方案》,做好试点的协调和组织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否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均工资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数额。1995 年,东营区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1996年出台《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营区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1995年6月20日, 市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姜振邦主持召开“关于研究残联 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会议”,决定“全面推广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搞好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率。 1996年6月28日, 全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捐赠会议在市军转培训 中心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献军、副市长张秀香、市政协副主席张源泉、 市纪委副书记黎逢国、东营军分区副参谋长张福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建民以及 中央驻东营各大企事业单位、各县区、各农场、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 议。会议传达省政府鲁政发〔1995〕67号、市政府东政发〔1996〕37号等关于开 展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文件和财综字〔1995〕 5号文件《国家财政部关 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副市长张秀香发表讲话,要求各级各部 门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随后,东营区、 利津县也出台相应规定,相继召开实施动员大会。 1997年, 市残联从内部抽调4名工作人员组成残疾人就业办公室,负责按比 例就业的宣传、指导、收缴、安置工作,制定了奖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加快 工作进度。市残联先后3次到兄弟地市学习经验,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 为落实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鲁残联 〔1998〕 59号)精神,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1998年5月27日,出台《关于转发 省残联〔1998〕59号文件的通知》(东残联〔1998〕20号),要求各县区残联按 照省残联文件要求,搞好开展按比例就业中期评估和自查。为此,市残联制定自 查计划,细化考核标准,自5月20日~7月底,分3个阶段展开自查评估: 准备阶段(5月20日~31日),根据省通知精神,制定自查计划,同时,认真 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自查阶段从6月1日至6月25日,按照省评估标准进行自查, 重点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立、政策法规建设和按比例就业实施等内容。通 过自查,各县区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迅速、全面地改进工作,并且形成报 告,将自查计划的实施、本地按比例就业进展情况、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等信息 上报市残联。 7月1日~31日,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进行检查,此为检查阶 段。 市残联为配合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期评估,1998年6月2日,《东营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请示》 (东残联 〔1998〕21号),呈报市政府,要求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直接收缴改为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代收,出台的文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内容由市残联代拟起 草。 发展阶段(1999年~2008年) 这一阶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范围逐步落实到企业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按 照工作重点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在继续由残联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保障金的基础 上,前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推进按比例就业,市残联借助有利 形势在征收保障金的同时,划定保证金征收职权范围,争取到行政执法权;后期, 主要解决2个问题, 从制度上争取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业的保障金,由财政代收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金。 前期(1999年~2003年) 加大残联征缴力度 2000年3月23日, 全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会议在东营宾馆召开。各县区分 管县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行、扶贫办的负责人和残联理事长, 市直有关部门、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和石油大学人事处的负责人,共计60余人参 加会议。市残联副理事长齐云明传达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和扶贫会议精神; 崔金山作题为《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全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新局面》 的工作报告, 副市长张秀香发表讲话。会议确定4项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切实 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政府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克服困难,全力推进分散按比 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全面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个体从业及 下岗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建立完善残疾 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建民主持会议。 2000年10月20日,在市工人文化宫召开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会议。 安排部署199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会议传达市政府残工委〔2000〕 5号文件《关于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提 高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意义的认识,按时足额缴纳,以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 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接到缴纳通知书10天内 足额缴纳的单位,市政府残工委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上交保障 金的单位,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按逾期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执行安置残 疾人就业规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议由市政 府残工委副主任、市残联理事长崔金山主持,市残联副理事长尹方奎、助理调研 员韩秀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直和中央及省驻东营各单位共计150余人参加会议。 2000年8月21日, 成立东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强化对全市残疾人劳 动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10 月18日,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致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的一封信》,要求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发扬扶残助残的 传统美德,做好1999年度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 2001年3月19日, 市长刘国信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4-44次市长办 公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新闻发布会 暨全省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及东营市贯彻意见的汇报;同意召开全市残疾人工作会 议,传达全省会议精神,安排全市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办法;切 实抓好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劳动技能。 2001年6月5日,市残联《关于推荐孔凡勇等四名残疾中专学生就业的请示》 行文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建议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和《东营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孔凡勇、徐丽艳、赵志楠、姜云霞优先安排到家长所在单 位。 划定市、县区保障金征收范围 2001年2月27日,东残联〔2001〕3号文件《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单位 界定的通知》:“各县区残联主要负责本县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县 属企业和私营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在市和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 记的私营企业由市残联负责收缴;金融、邮电系统凡在各县区独立经营的单位, 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县区负责,其系统所设办事机构,无独立财权 的由市残联收缴;省、市设在县区的管理单位,人、财、物权在市的,由市残联 向市有关部门收缴其应缴的保障金。” 争取行政执法处罚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 法》 (省政府令115号),在具体事务中,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 策、 法规,方便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些事项,2001年8 月24日,市残联以东残联〔2001〕17号文件请求市政府办理残疾人行政执法委托 书。 2001年9月2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东政字〔2001〕85号)同意委托市残联按照省政府 令115号第20条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的中央、省驻东营及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做出责令 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以市政府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同时,印发《行政执法及处罚委托书》,期限5年。 东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工作人员偕同3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外聘人员, 在人事、统计部门的协助下,克服政府机构改革单位人员变动较大带来的困难, 摸清了各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底数。在此基础上,采取 电话催缴、上门动员等措施,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高了各单位的责任 意识。除河口区外,各县区都已经展开按比例就业。 后期(2004年~2008年) 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 2004年8月24日, 出台《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发〔2004〕31号),规定:地税 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范围是,全市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 到在职职工1.5%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 驻东营企业) 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月~9月 为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各级残联在当地税务机关设立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服务窗口,负责各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确认、保障金政策 宣传解释、应缴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及文书发放等事宜。地税机关凭残联核定的各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保障金专用票据代收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确 有困难的,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 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实际划入国库的10%计算业务费,由同级 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划拨地税部门。 2004年8月22日, 市残联、市地税局以东残联〔2004〕47号文件《关于召开 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议的请示》行文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 市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议, 落实2004年7月21日全省地税代收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长刘国信,副 市长阎君山、 田振玉批示,由副市长阎君山出席会议,秘书长李金昆协调。8月 25日, 全市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在东营宾馆召开,会议共有5项 议程:市残联副理事长尹方奎传达全省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 市长助理王建伟传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崔希尧宣读《东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荆月国讲话;市残联魏玉玲讲话;副市长阎君山讲话。会议由市政府副 秘书长张松叶主持。同日,市地税局、市残联联合致信全市纳税业户,号召大家 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配合地税代收工作。 2004年10月8日, 市残联、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4年地税代收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东残联〔2004〕61号),自此地税代收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正式开始。12月6日,市残联〔2004〕80号文 件《关于转发省残联和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残联争取地税部门支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地 税代收工作全面启动。 2005年12月1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业务费计算比例的通知》要求,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业务费由10%调整为5%。 争取财政部门代收保障金 1998年4月5日,《关于请求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告》(东残联〔1998〕 11号)行文市财政局,要求财政局直接收缴或在预算中直接列出市直部门、单位 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98年11月18日,《市残联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分散按比例安置残 疾人就业情况的报告》(东残联〔1998〕50号)要求市政府协调市财政局代收代 扣保障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东营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办法》 的有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市残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代收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残联〔2003〕57号),规定:财政代收保障金 的范围为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市残联教育就业部根据人 事部门提供的各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计算出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数额,据此向各单位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支付中心或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4年、2005年、2006年,市财政局代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奖励措施 为鼓励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00年9月5日,出台东残工委〔2001〕 8号文件《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规定:从2000年 起,按规定程序,通过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推荐,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以安置1人奖励10000元人民币计算,一次性进行奖励(福利企业除外);各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款项到位后, 给予3%的奖励;从 2000年度开始,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年度总结一并表彰奖励。 2001年,市政府残工委授予市委宣传部等44家单位“2000年度全市按比例安 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石油大学、市房产管理开发管理处、市 残联、 市外办、市直机关门诊5家单位被表彰为“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集 体”,授予11人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此后,市政府残 工委每年都要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或单位、先进个人 予以表彰。 由于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中成绩显著,2008年12月25日,省残联、 省地税局 《关于表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鲁残联〔2008〕49号)公布东营市残联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 历年市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一览表年份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人数 930321913980183396230127保障金2524.5125490165200270335482.9753720其中 “人数”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单位为“人”;“保障金”指征收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数额,单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