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救 助金发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关于救助重度特困残疾人的实施方案》,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残联受市政府委托,承办全市重度特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市残 联教育就业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救助金,是为解决重度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解决 必要的生存保障条件,政府从财政专门用于救助重度特困残疾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东营市辖三县二区常住户口的重度特困残疾人。 第二章救助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度特困残疾人是指具有东营市辖三县二区常住户口且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列残疾人: l、视力残疾:一级、二级盲(不含低视力) 2、听力言语残疾:一级聋哑 3、肢体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 第六条具备上述条件的残疾人通过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社区残 疾人协会向乡镇(街道办)残联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办)残联在调查核实 的基础上按市残联制定的统一表格向县区残联报送《残疾人专项救助金申请表》 及相关资料,县区残联审核批准后报市残联备案。 第七条市残联按照救助标准,对申请救助的残疾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审 核的重度特困残疾人,由市残联予以备案并统一发放《东营市重度特困残疾人专 项救助金领取证》。各县区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及时、认真无误地搞 好该证的发放工作。残疾人可持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残联领取救助 金。 第三章救助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救助金要全部用于重度特困残疾人,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 区残联按照工作流程严格把关,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救助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市及县区残联分管理事长、乡镇(街 道)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 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复查,以核 实和确定新一年度的救助残疾人数。获救助残疾人因脱贫或死亡等原因不再需要 救助时,将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在年审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本人不能前去领取救助金的重度特困残疾人,可委托其监护人携带 双方有效证件代领,其监护人应与乡镇(街道办)签定监护协议书。协议书的内 容要注明重度特困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监护人与其关系、监护措施、救助金使用 的主要方面、违背协议的责任等。 第四章救助金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救助金来源按市政府(2002) 批复137号文件执行,由市、县区两 级财政分别承担,每人每月市负担60元,县区负担20元。 第十三条救助金每半年拨付一次,各县区残联将发放情况予以汇总报市残联、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县区财政;县区残联根据本区域情况提 出救助建议,由县区财政连同负担的每人每月20元核拨到乡镇一级财政;乡镇残 联要认真做好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因故取消救助资格的剩余部分资金由县 区残联负责每年底收回到县区财政专户累计使用。 第十四条救助金每季度核发一次,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问为每年的第一季 度。 第五章救助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救助实施过程中, 要精心组织, 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各乡镇 (街道办)及村(居)委会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残联对救助的残疾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为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并对县区进行 抽样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市残联可以调整监督检查的 次数。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获救助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残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要追回其救助金,收回《救助金 领取证》,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 克扣、挪用救助金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收回《救助金领取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