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电信局 东残联〔2000〕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 法权益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残疾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 疾人的关怀,决定对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照顾。 一、工商 (一)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只收取工本费,年度检验费减免50%。 (二)对经营有特殊困难的,经乡镇以上残联证明,县区残联与工商部门联 合核准,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三)市区、各城镇内的市场及摊位,对残疾人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工商 管理费优惠等待遇。 二、税务 (一)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营业税。 (二) 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含)以 下的,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电信 (一) 残疾人本人安装电话, 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 《残疾人证》 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初装费,只收180元的工料 费,并赠送1部电话机。每个残疾人只享受安装一部电话的优惠。 (二)残疾人本人入网,凡申请人网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残疾 人证》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入网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专项 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残联〔2003〕22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 《东营市残疾人专项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特此通知。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