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01年10月22日) 为搞好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铁道部、公安 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01〕 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加强宣传,增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识 我市有6.8万残疾人和22万老年人, 关心、爱护和支持这个群体,为其参与 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是各级、各部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城市无障碍设施建 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献爱心的一项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 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有效 措施,把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计划 今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设计规范》 及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其中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 乐场所、 住宅区、 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人行天桥 (地道)等都应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路建筑,凡没有 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设计规范》及若干补充规定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予 以改造,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化。市区东 西城大型公共建筑、主要道路,由市建委制定改造计划,在年内建设或改建完成 无障碍设施一条路(街)、一个住宅区,以后逐步推开。中小城镇有新建、改建 和扩建项目中,也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统筹兼顾,同步实施。 三、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 查 县以上建设部门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主管部门。市、县规划 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设计和建设无障碍 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 一律不予批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 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违反规 划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 正。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要分级制订无障碍设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 检查,并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维护、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向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反映。建设、规划等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 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市或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四、落实建设改造经费,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作重点 无障碍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新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已建 工程改造,可采取社会资助、“门前三包”及结合工程维修养护等办法筹集。无 障碍设施建设的重点是: (一)非机动车车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通行。 (二)人行道应在各路口、单位门口设置缘石坡道,以满足手摇三轮车、坐 轮椅和拄拐杖人通行。 (三)市区主要人行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主要商业街及人流频繁的道路 交叉口应设音响交通信号装置、铺设触感块材料以方便视力残疾人通行。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集会场所,文化、体育公共活动区,大中型商业、 服务业的营业区,应有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 (五)公共场所厕所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厕位,男女各不少于一厕位。